关于年产1万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告
关于年产1万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告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告单 | |||
标题 | 关于年产1万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告 | ||
法律依据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3号)规定要求,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7月15日-2024年07月23日(7个工作日) | ||
项目名称 | 年产*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 | ||
行政许可决 定文书号 | 银审服(环)函发〔2024〕122号 | 审批类别 | 文本 |
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年产*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15日 | 许可生效日期 | 2024年07月15日 |
备注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项目评价科联系电话:0951-*,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金凤区宁安大 (略)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评价科 |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告单 | |||
标题 | 关于年产1万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公告 | ||
法律依据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3号)规定要求,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07月15日-2024年07月23日(7个工作日) | ||
项目名称 | 年产*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 | ||
行政许可决 定文书号 | 银审服(环)函发〔2024〕122号 | 审批类别 | 文本 |
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年产*吨回收输液瓶(袋)改性高分子复合材料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
发布时间 | 2024年07月15日 | 许可生效日期 | 2024年07月15日 |
备注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项目评价科联系电话:0951-*,邮箱:*@*63.com,通讯地址: (略) 金凤区宁安大 (略) (略) 审批服务管理局项目评价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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