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鹤庆至剑川至兰坪高速公路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的决定剑林林政许准〔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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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鹤庆至剑川至兰坪高速公路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延期的决定剑林林政许准〔2024〕4号

四川 (略) :

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及临时批文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剑川县红旗林业局国有林地面积0.3189公顷(防护林林地面积0.2045公顷、用材林林地面积0.1144公顷)。临时占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5月21日。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将植被恢复情况报送我局,经我局验收后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审批手续。

四、剑川县红旗林业局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使用林地和超范围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5日

责任编辑:

四川 (略) :

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建设项目延期申请及临时批文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剑川县红旗林业局国有林地面积0.3189公顷(防护林林地面积0.2045公顷、用材林林地面积0.1144公顷)。临时占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5月21日。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九工区临时用地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将植被恢复情况报送我局,经我局验收后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届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审批手续。

四、剑川县红旗林业局要对该项目使用林地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使用林地和超范围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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