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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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3号

  龙自然资闲收字〔2024〕3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龙门 (略) :

  我局与你方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电子监管号为*B*,宗地坐落于龙华镇双东村,面积为145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1月3日前,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3日前。

  经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龙自然资闲定〔2024〕1号),闲置原因:企业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龙门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龙门县不动产权第*号。

  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原龙门 (略) 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8-*,电子监管号:*B*)。

  三、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龙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博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龙自然资闲收字〔2024〕3号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龙门 (略) :

  我局与你方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18-*,电子监管号为*B*,宗地坐落于龙华镇双东村,面积为145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1月3日前,竣工日期为2024年1月3日前。

  经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龙自然资闲定〔2024〕1号),闲置原因:企业原因。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龙门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龙门县不动产权第*号。

  二、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终止原龙门 (略) 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18-*,电子监管号:*B*)。

  三、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龙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博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门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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