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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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略) 人民政府:

你市《 (略) 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杭政〔2023〕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西湖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53公顷(其中耕地0.1238公顷)、未利用地0.08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0219公顷、未利用地0.0311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65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25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971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 (略) 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14.8045公顷,其中堤防工程用地14.6283公顷、闸站工程用地0.1544公顷、盘头工程用地0.0218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附件:浙土审[2024]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略) 人民政府:

你市《 (略) 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杭政〔2023〕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略) 西湖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153公顷(其中耕地0.1238公顷)、未利用地0.080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0219公顷、未利用地0.0311公顷;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65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025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9717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 (略) 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用地。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略) 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严格落实核减用地(共计核减14.8045公顷,其中堤防工程用地14.6283公顷、闸站工程用地0.1544公顷、盘头工程用地0.0218公顷),进一步完善用地方案,节约集约用地。

三、你市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你市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附件:浙土审[2024]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本级海塘安澜工程(上泗南北大塘)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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