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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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代县飞腾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柳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KYL8T68

  地址:代县雁门关镇赵庄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是依法成立企业;

  视听资料:2024年6月21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2024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勘验笔录: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整(*.00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限7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砂、石等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当事人名称:代县飞腾砂石厂

  法定代表人:柳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KYL8T68

  地址:代县雁门关镇赵庄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书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是依法成立企业;

  视听资料:2024年6月21日《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证人证言:2024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勘验笔录:2024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县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27日,你(单位)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代分罚告字〔2024〕8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上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及你单位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万元整(*.00元)。

  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为:限7日内对露天堆放的砂、石等物料进行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污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代县支行(东大街营业厅对公窗口)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忻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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