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梧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24年度梧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编制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加强 (略) 场的宏观调控,转变土地粗放利用方式,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战略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2024年度梧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年度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工作有利于更客观、更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本计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土资发〔2010〕117号)、《 (略) 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及2 (略) 土地储备情况为依据, (略) 本级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充分发挥 (略) 场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土地管理,科学编制,严密统筹,全面兼顾,重点保障,满足供给,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计划有序、稳步规范有效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统筹安排用地为基础,强化计划的导向性,提高计划的可操作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做到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和有保有压。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 (略)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82.51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 (略)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20.3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77.7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3.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5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03公顷,住宅用地7.04公顷,详见附件《 (略) 本级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 (略)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万秀区42.42公顷,长洲区74.38公顷,龙圩区65.71公顷。
(四)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市本级202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面积7.04公顷,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0公顷(含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0公顷,经济适用房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7.04公顷。
(五)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房需求、 (略) 场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在区域分布上,城市建成区计划供应7.04公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建设用地计划对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通过建设用地扩张与内部挖潜挂钩,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发展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性用地,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适当控制一般城镇发展,严格控制规模小、投资强度低的工业集中区规模;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建立城乡统筹发展用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对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国家鼓励优先发展项目用地确保用地供应。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供应。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强化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标准化的管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把好土地供应审批关和出让合同签订关,从源头上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建立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巡查制度。根据《 (略) 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监管工作规程》,将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监管列入自然资源的重点工作,多部门联动,按建设项目的进程分段管理,各负其责。三是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实行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无自然资源部门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积极推进工业建设节地工程。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节地挖潜活动,通过提升空间利用率来挖潜扩大生产性用房。二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 (略) 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1.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按计划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 (略) 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 (略) 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出让。
2.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土地出让前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4.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略)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政府协调机构。市政府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执行政策和评价机制,实行协同管理,统筹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各成员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目标和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二)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的宣传引导。各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意识、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意识。
(三)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快重大项目用地的落实。 (略) 、区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机制,适时掌握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做到提前准备、办理高效,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四)实行 (略) 上填报,强化供地监管。土地供应数据全部纳入监测监管系统,通过实行土地出让 (略) 上填报,统一审核,对土地供应的情况适时掌握和监控, (略) (略) 场秩序良好发展。
(五)强化规划引领,提升住宅用地管理水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布局研究,适应发展需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住宅用地供应和管理,保障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与此同时, (略) (略) 社区品质提升方面,住宅项目用地中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等, (略) 基础配套, (略) 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土地要素保障。
(六)加强资金支持,保障住宅用地顺利供应。 (略) 委、市政府部署,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经费,确保住宅用地计划顺利实施。
附件:1. (略) 本级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 (略) 本级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3. (略) 本级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计划汇总表
附件1
(略) 本级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项目 市(县)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房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供地总量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 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 | 限价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
小计 | 存量 | 增量 | 廉 | 经济 | 廉 | 经济适用房 | 中小 | 划 | 出 | |||||||||||||
市本级 合计 | 182.51 | 20.34 | 77.79 | 7.04 | 7.0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04 | 0 | 0 | 63.74 | 13.57 | 0 | 0.03 |
万秀区 | 42.42 | 3.93 | 4.17 | 4.41 | 4.4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41 | 0 | 0 | 22.54 | 7.37 | 0 | 0 |
长洲区 | 74.38 | 10.9 | 44.54 | 2.63 | 2.6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63 | 0 | 0 | 16.28 | 0 | 0 | 0.03 |
龙圩区 | 65.71 | 5.51 | 29.0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00 | 0 | 0 | 24.92 | 6.2 | 0 | 0 |
单位:公顷
附件2
(略) 本级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 总量 | 商品住房用地(不含 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 租赁住房 |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市场化租赁住房 | ||||
市本级 | 7.04 | 7.04 | 0 | 0 | 0 | 0 |
万秀区 | 4.41 | 4.41 | 0 | 0 | 0 | 0 |
长洲区 | 2.64 | 2.64 | 0 | 0 | 0 | 0 |
龙圩区 | 0 | 0 | 0 | 0 | 0 | 0 |
附件3
(略) 本级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县、市 | 合计 | 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往年已供应的土地(不需今年供地) | 需2024年供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 | |||||||||||||||||||
小计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小计 | 其中 | 其中 |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城市棚户区 | 工矿棚户区 | 林区棚户区 | 垦区危房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新增用地:需用地报批,涉及用地指标) | |||||||||||
城市棚户区 | 工矿棚户区 | 林区棚户区 | 垦区危房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
市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万秀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长洲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龙圩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第1栏=第2栏+第12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5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3栏+第14栏+第15栏+第20栏+第21栏;第12栏≧第2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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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编制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加强 (略) 场的宏观调控,转变土地粗放利用方式,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等战略资源,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2024年度梧州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年度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工作有利于更客观、更准确地了解实际用地需求,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本计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国土资发〔2010〕117号)、《 (略) 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及2 (略) 土地储备情况为依据, (略) 本级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充分发挥 (略) 场宏观调控作用,强化土地管理,科学编制,严密统筹,全面兼顾,重点保障,满足供给,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计划有序、稳步规范有效实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耕地保护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以统筹安排用地为基础,强化计划的导向性,提高计划的可操作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做到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和有保有压。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 (略)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82.51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2 (略)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20.34公顷,工矿仓储用地77.7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3.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3.5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03公顷,住宅用地7.04公顷,详见附件《 (略) 本级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2 (略) 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万秀区42.42公顷,长洲区74.38公顷,龙圩区65.71公顷。
(四)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市本级202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面积7.04公顷,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0公顷(含公租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0公顷,经济适用房0公顷,商品住房用地7.04公顷。
(五)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根据人口结构情况、居民住房需求、 (略) 场走势,合理确定计划供应的住宅用地规模。在区域分布上,城市建成区计划供应7.04公顷,达到均衡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严控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建设用地计划对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通过建设用地扩张与内部挖潜挂钩,控制建设用地的低效扩张,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保障中心城区发展用地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性用地,保障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适当控制一般城镇发展,严格控制规模小、投资强度低的工业集中区规模;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建立城乡统筹发展用地。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对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国家鼓励优先发展项目用地确保用地供应。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供应。
(三)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强化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标准化的管理。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严格把好土地供应审批关和出让合同签订关,从源头上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建立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巡查制度。根据《 (略) 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监管工作规程》,将建设用地项目批后监管列入自然资源的重点工作,多部门联动,按建设项目的进程分段管理,各负其责。三是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行为,实行用地复核验收制度,对无自然资源部门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积极推进工业建设节地工程。一是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节地挖潜活动,通过提升空间利用率来挖潜扩大生产性用房。二是大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投资强度、建筑密度指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四) (略) 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
1.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按计划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 (略) 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 (略) 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出让。
2.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土地出让前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再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3.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均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4.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 (略)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政府协调机构。市政府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执行政策和评价机制,实行协同管理,统筹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各成员单位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目标和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二)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的宣传引导。各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和执行意识、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意识。
(三)完善管理和服务机制,加快重大项目用地的落实。 (略) 、区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机制,适时掌握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做到提前准备、办理高效,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四)实行 (略) 上填报,强化供地监管。土地供应数据全部纳入监测监管系统,通过实行土地出让 (略) 上填报,统一审核,对土地供应的情况适时掌握和监控, (略) (略) 场秩序良好发展。
(五)强化规划引领,提升住宅用地管理水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布局研究,适应发展需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引领统筹推进住宅用地供应和管理,保障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与此同时, (略) (略) 社区品质提升方面,住宅项目用地中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中心等, (略) 基础配套, (略) 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土地要素保障。
(六)加强资金支持,保障住宅用地顺利供应。 (略) 委、市政府部署,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保障,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经费,确保住宅用地计划顺利实施。
附件:1. (略) 本级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2. (略) 本级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3. (略) 本级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计划汇总表
附件1
(略) 本级2024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项目 市(县) | 合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住房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
供地总量 | 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 商品住房 用地 |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占比(%) |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 | 限价 | 中小套型商品住房 | ||||||||||||||||||
小计 | 存量 | 增量 | 廉 | 经济 | 廉 | 经济适用房 | 中小 | 划 | 出 | |||||||||||||
市本级 合计 | 182.51 | 20.34 | 77.79 | 7.04 | 7.0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7.04 | 0 | 0 | 63.74 | 13.57 | 0 | 0.03 |
万秀区 | 42.42 | 3.93 | 4.17 | 4.41 | 4.4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4.41 | 0 | 0 | 22.54 | 7.37 | 0 | 0 |
长洲区 | 74.38 | 10.9 | 44.54 | 2.63 | 2.63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63 | 0 | 0 | 16.28 | 0 | 0 | 0.03 |
龙圩区 | 65.71 | 5.51 | 29.0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00 | 0 | 0 | 24.92 | 6.2 | 0 | 0 |
单位:公顷
附件2
(略) 本级2024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市(县) | 总量 | 商品住房用地(不含 市场化租赁住房用地) | 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 租赁住房 | ||
小计 | 保障性租赁住房 | 市场化租赁住房 | ||||
市本级 | 7.04 | 7.04 | 0 | 0 | 0 | 0 |
万秀区 | 4.41 | 4.41 | 0 | 0 | 0 | 0 |
长洲区 | 2.64 | 2.64 | 0 | 0 | 0 | 0 |
龙圩区 | 0 | 0 | 0 | 0 | 0 | 0 |
附件3
(略) 本级202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计划汇总表
单位:公顷
县、市 | 合计 | 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往年已供应的土地(不需今年供地) | 需2024年供地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 | |||||||||||||||||||
小计 | 保障性住房用地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小计 | 其中 | 其中 |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城市棚户区 | 工矿棚户区 | 林区棚户区 | 垦区危房 | 廉租房 | 经济适用房 | 各类棚户区改造用地 | 公共租赁房 | 限价商品房 | (新增用地:需用地报批,涉及用地指标) | |||||||||||
城市棚户区 | 工矿棚户区 | 林区棚户区 | 垦区危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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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万秀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长洲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龙圩区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注:第1栏=第2栏+第12栏;第2栏=第3栏+第4栏+第5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3栏+第14栏+第15栏+第20栏+第21栏;第12栏≧第22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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