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源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碶街道姜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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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源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石碶街道姜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宁波 (略)

石碶街道姜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第一阶段)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石碶街道姜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第一阶段)

所在地: (略) 海曙区石碶街道星 (略) 南侧

建设单位:宁波 (略)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元

项目占地面积:*.27平方米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验收期间废气处理的实际情况基本同环评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号厂房:2套高压水枪。

二号厂房:1套喷淋装置,共130个喷雾头。

三号厂房:1套喷淋装置,共130个喷雾头。

厂区西南角:1套喷头。

雾炮机3台,可全厂区机动使用,同时配合人工喷洒。

筒仓配套布袋除尘器1套(免烧砖产品涉及的1套筒仓未投入),尾气通过除尘器出口排出在二号厂房内部。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宁波 (略)

联系电话:*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9日

发布单位:宁波 (略)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5日


宁波 (略)

石碶街道姜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第一阶段)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件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启动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程序,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石碶街道姜沈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综合利用中心项目(第一阶段)

所在地: (略) 海曙区石碶街道星 (略) 南侧

建设单位:宁波 (略)

项目总投资:总投资*元

项目占地面积:*.27平方米

二、“三废”排放及防治措施

本项目验收期间废气处理的实际情况基本同环评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号厂房:2套高压水枪。

二号厂房:1套喷淋装置,共130个喷雾头。

三号厂房:1套喷淋装置,共130个喷雾头。

厂区西南角:1套喷头。

雾炮机3台,可全厂区机动使用,同时配合人工喷洒。

筒仓配套布袋除尘器1套(免烧砖产品涉及的1套筒仓未投入),尾气通过除尘器出口排出在二号厂房内部。

三、公众提供有关本项目环保竣工方面的建议或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公众针对企业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进行监督,或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公告监督范围和主要事项

1、公告范围:广大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主要事项:监督与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五、公告监督的具体形式

公众对本项目主体工程调试工况是否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有建议或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略) 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曙分局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宁波 (略)

联系电话:*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次公告时间:2024年7月15日~2024年8月9日

发布单位:宁波 (略)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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