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东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年产66000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1号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东鑫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年产66000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扶环审〔2024〕11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广西 (略) 标准厂房F栋南区厂房,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0分49.429秒,北纬22度28分32.517秒。项目占地面积约2743.2平方米,新建主体工程(租用现有高钢架铁棚结构)、储运工程(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设置1条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
二、本项目位于扶绥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粉碎、制粒粉尘。本项目在破碎、粉碎、制粒等工序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烘干粉尘和烘干机燃烧废气。本项目在烘干工序中产生的烘干粉尘及烘干机燃烧产生的废气等经收集后引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的新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破碎、粉碎、制粒、堆场装卸、传送带运输、打包等各工序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 (略) (略) 排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 (略) (略) 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限制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破碎、粉碎、制粒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烘干工序旋风+布袋除尘收集粉尘、生产车间自然沉降的粉尘、传送带收集粉尘、烘干机灰渣、原料筛选杂质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3.06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 (略) 年产*吨生物质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04-01-*),位于广西壮族 (略) 扶绥县山圩镇广西 (略) 标准厂房F栋南区厂房,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度0分49.429秒,北纬22度28分32.517秒。项目占地面积约2743.2平方米,新建主体工程(租用现有高钢架铁棚结构)、储运工程(原料堆场、成品堆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设置1条年产*吨生物质颗粒生产线。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
二、本项目位于扶绥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破碎、粉碎、制粒粉尘。本项目在破碎、粉碎、制粒等工序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2.烘干粉尘和烘干机燃烧废气。本项目在烘干工序中产生的烘干粉尘及烘干机燃烧产生的废气等经收集后引入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中的新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严格落实破碎、粉碎、制粒、堆场装卸、传送带运输、打包等各工序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 (略) (略) 排入山圩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项 (略) (略) 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限制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破碎、粉碎、制粒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烘干工序旋风+布袋除尘收集粉尘、生产车间自然沉降的粉尘、传送带收集粉尘、烘干机灰渣、原料筛选杂质等分类收集堆放于厂区内的固废暂存区,应做明显标志,定期由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机油等收集后应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扶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3.06吨/年。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扶绥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扶绥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