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4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4〕14号
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W
地址: (略) 汤阴县古贤镇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乔银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024 年 6 月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2 号),责令你单位立 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024 年 6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6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不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 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 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 x [ ( 2 / 5 )2 + ( 12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万*仟*佰元整(*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 ;银行账号 : **;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809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汤阴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W
地址: (略) 汤阴县古贤镇古贤村
法定代表人:乔银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024 年 6 月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523 环责改字〔2024〕12 号),责令你单位立 即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024 年 6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年 6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 豫 0523 环罚告字〔2024〕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不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 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 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 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已按要求设置围挡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导致扬尘污染的, 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 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 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 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 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代入公式:
* = * + ( * - * ) x [ ( 2 / 5 )2 + ( 12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9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 *万*仟*佰元整(*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开户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 ;银行账号 : **;交款账户: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809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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