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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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4〕7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汝良,项目地址:临泉县鲖城镇皮革循环经济产业园

2024年3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短信通知临 (略) 小时数据超橙色报警,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6小时,2024年3月8日, (略) 临泉县生 (略) 排污口取样检测,取样过程符合技术规范。2024年3月12日,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临环监[2024]016号)结果显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355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的0.1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临 (略) 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王文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生产记录卡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3.环评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排污标准;

4.执法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5.超标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原因;

6.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检测超标情况;

7.采样人员上岗证2份、检测原始记录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8.临 (略) 污水纳管的回复、鲖城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去向;

9.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表(7-2),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10%,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资的废水为12%,日排放量为21%,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43%×*元=43(万元), (略) 处以人民币点击查看>>万(¥*.00)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 (略) (略) 306号建设大厦七楼

电话:0558-*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王汝良,项目地址:临泉县鲖城镇皮革循环经济产业园

2024年3月8日, (略) 生态环境局短信通知临 (略) 小时数据超橙色报警,化学需氧量连续超标6小时,2024年3月8日, (略) 临泉县生 (略) 排污口取样检测,取样过程符合技术规范。2024年3月12日,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临环监[2024]016号)结果显示: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355mg/L,超出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的0.18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临 (略) 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王文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生产记录卡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3.环评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排污标准;

4.执法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及取样检测情况;

5.超标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原因;

6.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检测超标情况;

7.采样人员上岗证2份、检测原始记录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8.临 (略) 污水纳管的回复、鲖城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去向;

9.执法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略) 各种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表(7-2),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10%,含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资的废水为12%,日排放量为21%,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3%,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43%×*元=43(万元), (略) 处以人民币点击查看>>万(¥*.00)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 (略) (略) 306号建设大厦七楼

电话:0558-*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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