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4〕16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字〔2024〕16号
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李*海 ,地址: (略) 临泉县杨桥镇工业 (略) *号。
2024年4月8日,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 (略) 对你公司租赁的 (略) (略) 临泉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白庙鲁阁村)进行废气检测, (略) 正在养殖生猪,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安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T-*)结果显示:该养殖场6个点位臭气浓度最高为34(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臭气浓度20(无量纲)排放标准,超标0.7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养殖及取样检测情况;
2.执法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养殖及取样检测情况;
3.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少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4.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略) 临泉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白庙鲁阁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标准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编号:编号WT-*)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检测超标情况;
6.采样人员上岗证2份、检测原始记录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舆情快报》(阜阳临泉县一养殖场臭味扰民)、信访投诉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被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中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1%×(1-1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煜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李*海 ,地址: (略) 临泉县杨桥镇工业 (略) *号。
2024年4月8日,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 (略) 对你公司租赁的 (略) (略) 临泉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白庙鲁阁村)进行废气检测, (略) 正在养殖生猪,且满足取样条件。根据安 (略) 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WT-*)结果显示:该养殖场6个点位臭气浓度最高为34(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规定的臭气浓度20(无量纲)排放标准,超标0.7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养殖及取样检测情况;
2.执法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养殖及取样检测情况;
3.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少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赁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4.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略) 临泉县现代化生猪养殖产业化项目(白庙鲁阁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执行标准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编号:编号WT-*)1份,证明你公司废气检测超标情况;
6.采样人员上岗证2份、检测原始记录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证明采样人员采样资格及取样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确认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舆情快报》(阜阳临泉县一养殖场臭味扰民)、信访投诉单各1份,证明你公司养殖场,被群众举报投诉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标准中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根据罚款金额计算标准: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值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11%×(1-1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元(¥*.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王煜 电话:0558-*
地 址:临泉 (略) 238号
邮政编码:*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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