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 (略)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汕潮南农农〔2022〕41号)和《潮南区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汕潮南住建〔2024〕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迳送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请注明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潮南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
联系电话(传真):0754-*
邮箱:*@*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略) 潮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聚焦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护航“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农房规划建设管控,规范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加快推进我区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作,细化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措施,根据《 (略)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汕潮南农农〔2022〕41号)和《潮南区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汕潮南住建〔2024〕4号)等文件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村民申请
申请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的村民(以下称“申请人”)须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向村公共服务窗口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户口本上的人员身份证都需提供);
3、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用地红线图)
(二)窗口工作人员校核资料,并指引申请人填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宅基地权属承诺书(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出具)。
二、村组审核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服务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申请资料进行校核,资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对于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红线图送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校对是否符合规划。
(三)对于没有或无法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明的,由申请人出具宅基地权属承诺书,承诺“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属本户所有,如有隐瞒或欺骗的情形,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签名按指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实:
①通过“粤省事”查证,下载不动产权证书,由申请人写“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②如果没有查询到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和有关佐证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校核确认,校核结果能够证实宅基地权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审核后,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公示栏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人提供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上加具公示意见结果并签名确认,同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公章。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会同申请人到现场丈量,现场拍照并绘制建设用地四至示意图,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加盖村(居)委会盖章。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合法的权属证明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无合法权属证明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一户一宅”认定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现场进行公示,公开征询相关利害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住房意见(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及申请材料、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居)委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六)村级组织重点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公开征询相关利害人意见、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认定等。由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召开“两委”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同意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经联社)经合社意见”。
(七)村级组织通知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签署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承诺书,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采用《潮汕农房风貌提升建设参考图集》选定的方案,是否与周边的外立面设计风格相对统一、相协调,是否符合村规民约等。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建筑层数为3层(含)至6层(含)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面积超出500平方米的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村(居)委会将有关资料汇总报送给镇(街道)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联审联办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
(一)一个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
1、窗口受理材料有关要求:
①申请材料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汇总报送;
②有关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内容,字迹清晰,意见明确,最后签名、盖章。
2、宅基地申请材料清单:
①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②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
③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④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承诺书;
⑤宅基地建设前照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四至示意图;⑥宅基地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采用《潮汕农房施工图设计图集》设计方案的不需提供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工匠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两委”会议等相关会议记录;
⑧申请建房公示情况。
(二)一个后台审核。各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成立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工作应结合“批准前审查到场”同步进行:
1、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
2、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采用《潮汕农房风貌提升建设参考图集》选定的方案,是否与周边的外立面设计风格相对统一、相协调等;审核是否委托有相关资格条件的施工主体。
3、涉及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交通等部门的,由镇相关部门参与审查。
4、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
5、申请人申请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一张表格审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出具审批意见。
1、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级各有关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统一编印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居)委会,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委会,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区自然资源分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领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须知》(由镇(街道)印制提供),并将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抄送村(居)委会。
4、申请人应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建设。申请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依法施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5、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在建房现场予以张榜公示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审批情况说明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要求
村级组织要建立实行“一村一议”“一村一员”“一户一宅”“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一村一议”制度是将农房风貌有关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自治和自我管理,促进村民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一村一员”制度是建立实施村民建房协管员制度,配合开展农房建设监管和风貌管控,指导和协助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是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指导和监督村民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一户一档”制度是指收集、整理村民建房资料建立农房档案,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各镇(街道)要加强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的审批管理,各镇(街道)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分类处置有关事项。各镇(街道)“五到场”监管工作组应加强农村建房巡查监管。
五、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指引没有明确的,按照《 (略)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汕潮南农农〔2022〕41号)和《潮南区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潮南住建〔2024〕4号)的规定执行。本指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本指引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负责解释。
根据《 (略)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汕潮南农农〔2022〕41号)和《潮南区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汕潮南住建〔2024〕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4日前,将反馈意见迳送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请注明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略) 潮南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
联系电话(传真):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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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略) 潮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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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聚焦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护航“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强化农房规划建设管控,规范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加快推进我区农房管控和风貌提升工作,细化农村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审批工作措施,根据《 (略)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汕潮南农农〔2022〕41号)和《潮南区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汕潮南住建〔2024〕4号)等文件精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村民申请
申请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的村民(以下称“申请人”)须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向村公共服务窗口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户口本上的人员身份证都需提供);
3、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用地红线图)
(二)窗口工作人员校核资料,并指引申请人填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宅基地权属承诺书(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出具)。
二、村组审核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服务窗口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申请资料进行校核,资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
(二)对于没有不动产权证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用地红线图送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校对是否符合规划。
(三)对于没有或无法提供宅基地权属证明的,由申请人出具宅基地权属承诺书,承诺“申请使用的宅基地属本户所有,如有隐瞒或欺骗的情形,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签名按指模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要求对申请人承诺情况进行核实:
①通过“粤省事”查证,下载不动产权证书,由申请人写“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
②如果没有查询到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和有关佐证材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有关资料进行校核确认,校核结果能够证实宅基地权属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审核后,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公示栏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人提供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上加具公示意见结果并签名确认,同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委会公章。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会同申请人到现场丈量,现场拍照并绘制建设用地四至示意图,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加盖村(居)委会盖章。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合法的权属证明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表决通过;无合法权属证明的,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代表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一户一宅”认定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和申请使用的宅基地现场进行公示,公开征询相关利害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住房意见(基底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及申请材料、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居)委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六)村级组织重点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公开征询相关利害人意见、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认定等。由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召开“两委”会议进行表决,表决同意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经联社)经合社意见”。
(七)村级组织通知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签署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承诺书,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采用《潮汕农房风貌提升建设参考图集》选定的方案,是否与周边的外立面设计风格相对统一、相协调,是否符合村规民约等。农村低层住宅可以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建筑层数为3层(含)至6层(含)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标准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面积超出500平方米的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村(居)委会将有关资料汇总报送给镇(街道)审批,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申请,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镇级联审联办
各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后台审核、一张表格审批”的工作机制。
(一)一个窗口受理。各镇(街道)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
1、窗口受理材料有关要求:
①申请材料需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汇总报送;
②有关申请表、承诺书等材料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内容,字迹清晰,意见明确,最后签名、盖章。
2、宅基地申请材料清单:
①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②宅基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宅基地权属证明承诺书;
③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④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承诺书;
⑤宅基地建设前照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四至示意图;⑥宅基地建房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采用《潮汕农房施工图设计图集》设计方案的不需提供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资料),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工匠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两委”会议等相关会议记录;
⑧申请建房公示情况。
(二)一个后台审核。各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并成立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工作应结合“批准前审查到场”同步进行:
1、镇(街道)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技术规定等相关要求。
2、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采用《潮汕农房风貌提升建设参考图集》选定的方案,是否与周边的外立面设计风格相对统一、相协调等;审核是否委托有相关资格条件的施工主体。
3、涉及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供电、交通等部门的,由镇相关部门参与审查。
4、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报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
5、申请人申请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一张表格审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出具审批意见。
1、符合申请条件,资料齐全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级各有关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出具统一编印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村(居)委会,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委会,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区自然资源分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到服务窗口领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须知》(由镇(街道)印制提供),并将相关证件及资料(复印件)抄送村(居)委会。
4、申请人应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施工建设。申请人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依法施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不超过六个月的延长期,但延长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依法施工建设的,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5、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作农村建房施工公示牌,对拟建房屋的相关信息在建房现场予以张榜公示以便监督,直至房屋竣工验收。
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审批情况说明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相关要求
村级组织要建立实行“一村一议”“一村一员”“一户一宅”“一户一档”管理制度。“一村一议”制度是将农房风貌有关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自治和自我管理,促进村民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约束。“一村一员”制度是建立实施村民建房协管员制度,配合开展农房建设监管和风貌管控,指导和协助村民建房。“一户一宅”制度是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指导和监督村民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一户一档”制度是指收集、整理村民建房资料建立农房档案,及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可溯。各镇(街道)要加强宅基地原址翻建、改扩建的审批管理,各镇(街道)农房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分类处置有关事项。各镇(街道)“五到场”监管工作组应加强农村建房巡查监管。
五、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指引没有明确的,按照《 (略) 潮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汕潮南农农〔2022〕41号)和《潮南区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汕潮南住建〔2024〕4号)的规定执行。本指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如有修订的,以新修订的为准。本指引由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潮南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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