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格林兰德工业废物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辽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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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格林兰德工业废物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辽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吉林省格林兰德 (略) 利用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邮编:*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吉林省格林兰德工业废物管理有限公司利用辽源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拟审批公示 (略) 东辽县 (略) 现有厂区内 吉林省格林兰德 (略) 吉林省中环 (略)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东辽县 (略) 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主体、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类别10小类,调整现有2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其中1#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处置危险废物*吨,2#水泥熟料生产线处置危险废物由*吨调整到*吨。项目建成后设计年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总规模保持*吨不变。

<p>(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运行管理,做好入窑废物的鉴定和产出水泥的检测工作,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严禁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及其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须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2和表3标准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和2#水泥窑窑尾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汞、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1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座高度为105米高烟囱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危险废物储存库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入窑焚烧处理,不得外排。(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强化对依托的处置车间、危险废物储存库、储罐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地面清洗废水收集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废水(液)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产生废活性炭、废布袋及除尘灰、化验室废液、废包装物、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经现有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吉林省格林兰德 (略) 利用 (略)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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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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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东辽县 (略) 现有厂区内。该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主体、辅助、公用和环保工程基础上,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类别10小类,调整现有2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和规模,其中1#水泥熟料生产线新增处置危险废物*吨,2#水泥熟料生产线处置危险废物由*吨调整到*吨。项目建成后设计年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总规模保持*吨不变。

<p>(一)严格规范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严格按照现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项目运行管理,做好入窑废物的鉴定和产出水泥的检测工作,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其来源、成份、类别和处置方式须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具体类别和规模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执行,严禁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及其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须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2和表3标准要求。(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和2#水泥窑窑尾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窑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汞、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二噁英排放浓度达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表1中标准要求后,经现有1座高度为105米高烟囱排放。(三)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期危险废物储存库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入窑焚烧处理,不得外排。(四)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强化对依托的处置车间、危险废物储存库、储罐区、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地面清洗废水收集池等区域现有分区防渗措施及废水(液)管线的维护和巡检,及时增补措施,确保达到分区防渗要求,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降噪、消声、减振措施,确保运行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运行期产生废活性炭、废布袋及除尘灰、化验室废液、废包装物、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经现有水泥回转窑协同处置,贮存、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p>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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