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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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项目名称

水性高分子新材料关键共性技术及其应用研究项目

建设地点

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创 (略) 5号研发实验楼1栋608号、609号、610号

建设单位

广东天旭东环 (略)

环评单位

(略)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

项目概况

一、水性高分子新材料关键共性技术及其应用研究项目拟选址大亚湾 (略) 5号研发孵化楼A栋608、609、610号房,建筑面积约315平方米,主要从事水基纳米涂料的研发试验,年试验生产水基纳米涂料样品约1.8吨。

本项目不得建设化工研发中试工艺,不从事工业生产,试验样品不对外销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清洗废液、喷淋废液、盐雾废液经专用管道排入废水收集桶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 (略) 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NMHC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化车间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0752-*


项目名称

水性高分子新材料关键共性技术及其应用研究项目

建设地点

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创 (略) 5号研发实验楼1栋608号、609号、610号

建设单位

广东天旭东环 (略)

环评单位

(略) (略)

公示时间

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

项目概况

一、水性高分子新材料关键共性技术及其应用研究项目拟选址大亚湾 (略) 5号研发孵化楼A栋608、609、610号房,建筑面积约315平方米,主要从事水基纳米涂料的研发试验,年试验生产水基纳米涂料样品约1.8吨。

本项目不得建设化工研发中试工艺,不从事工业生产,试验样品不对外销售。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清洗废液、喷淋废液、盐雾废液经专用管道排入废水收集桶暂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 (略) 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中NMHC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化车间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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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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