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略) 4家 (略) ,涉及5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绵白糖 生产日期:2023年6月9日
标称生产者:赤峰糖 (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2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 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绵白糖时向 (略) 糖 (略) 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6日;抽样基数:3.54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5日;抽样基数:3.31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锡林郭勒盟食品科学与检测实验中心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点击查看>>元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综上,罚没款合计*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内蒙古华润 (略) (略) (略)
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蹄筋(酱香味) 生产日期:2024年1月3日
标称生产者: 内蒙古和 (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2日;抽样基数:2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蹄筋(酱香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牛蹄筋(酱香味)时向供货商内蒙古 (略) 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华润 (略)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
抽检日期:2024年5月15日;抽样基数:3.00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点击查看>>元整(*)。
2、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综上,罚没款合计*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略) 4家 (略) ,涉及5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绵白糖 生产日期:2023年6月9日
标称生产者:赤峰糖 (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2日;抽样基数:10袋。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干燥失重项目不符合 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绵白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绵白糖时向 (略) 糖 (略) 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6日;抽样基数:3.54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5日;抽样基数:3.31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锡林郭勒盟食品科学与检测实验中心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点击查看>>元整(*)。2、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
综上,罚没款合计*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四)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内蒙古华润 (略) (略) (略)
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牛蹄筋(酱香味) 生产日期:2024年1月3日
标称生产者: 内蒙古和 (略)
抽检日期:2024年4月12日;抽样基数:2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牛蹄筋(酱香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在购进牛蹄筋(酱香味)时向供货商内蒙古 (略) 索取了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照《内 (略) 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的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继续履行进货查验制度。2、免予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华润 (略)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四、 (略)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
抽检日期:2024年5月15日;抽样基数:3.00Kg。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内蒙古 (略)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点击查看>>元整(*)。
2、并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综上,罚没款合计*仟零点击查看>>元整(*)。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略) (略) 已经 (略) 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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