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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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

(略) 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报来“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逸仙湖水质,提升公园整体环境品质,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中府函〔2019〕99号)规定和中府办处〔2024〕453号、1881号批复,结合《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投资估算报告》及评估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查意见,同意建设“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项目 (略) 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石岐街道。
  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8.*平方米,采用石岐河引水补水+水循环+水生态的方式进行水环境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滨水步道工程(园路步道8432.31平方米)、电气工程(电力管约2000米)、水治理工程(新建引水泵站1座、内循环泵站1座、管道980米;水下生态系统约8.*平方米)等。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搭建、装修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建设、装修;不得建设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四、项目总投资额2508.*元,建设 (略) 级财政统筹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和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业、节能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件: 招标核准意见表

(略) 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报来“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8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9〕8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逸仙湖水质,提升公园整体环境品质,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的通知》(中府函〔2019〕99号)规定和中府办处〔2024〕453号、1881号批复,结合《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投资估算报告》及评估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查意见,同意建设“岐江流域(逸仙片区)水环境治理项目”,项目代码2402-*-04-01-*,项目 (略) 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石岐街道。
  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8.*平方米,采用石岐河引水补水+水循环+水生态的方式进行水环境治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滨水步道工程(园路步道8432.31平方米)、电气工程(电力管约2000米)、水治理工程(新建引水泵站1座、内循环泵站1座、管道980米;水下生态系统约8.*平方米)等。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搭建、装修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建设、装修;不得建设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四、项目总投资额2508.*元,建设 (略) 级财政统筹解决。
  五、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概算总投资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
  六、当项目概算投资(送审概算投资或审核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的,需按照中府〔2020〕86号和中发改投资〔2019〕234号的规定办理。
  七、请项目单位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及标准,在项目动工建设前完成项目节能报告编制及技术评审工作,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阶段,优化项目节能设计,选用节能设备,落实节能措施,加强管理,实现节能目标。
  八、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完成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业、节能审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与建设用地权属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动工建设。
  九、项目的招标投标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十、请项目单位依据本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待审查通过后,项目概算书报我局审批。
  附件: 招标核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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