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4〕181号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漳环罚〔2024〕181号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UMGFJ3M
住所: (略) 诏安工业园区丹诏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平
2024年5月15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 (略) 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蜜饯休闲食品生产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 (略) 污水排放口处采集水样1瓶。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等资料。你公司经理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予以确认。经查,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2024年5月21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0mg/L、氨氮浓度为10.3mg/L、pH值7.5,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2024年5月31日, (略) 诏安生态环 (略) 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你 (略) 于2023年8月开始试生产的证明,并对2024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 (略) 污水排放口废水浓度和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况进行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2.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3.2024年5月15日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采样等情况);
4.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证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5.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你公司经理身份信息等情况);
6.202 (略) (略) 蜜饯休闲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等情况);
7.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 (略) 现场检查、采样的情况再次予以确认等情况);
8.202 (略) 提供的环保手续情况说明、废水排放量说明、污水处理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办理、废水日排放量、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等情况);
9.2024年6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4〕13号), (略) 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3;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3倍以下,裁量等级1;
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无。
法定处罚上限M:*元;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1+1+1+2)/8=19/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0-2)/(3×2)]×40%=-4/15;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9/16-1)/4]×(0.6-4/15)=*元(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罚款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略) :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UMGFJ3M
住所: (略) 诏安工业园区丹诏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平
2024年5月15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 (略) 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蜜饯休闲食品生产项目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 (略) 污水排放口处采集水样1瓶。执法人员对检查及采样过程进行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调阅你公司营业执照、环评、技术服务合同等资料。你公司经理全程陪同并对现场检查、采样情况予以确认。经查,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2024年5月21日,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30mg/L、氨氮浓度为10.3mg/L、pH值7.5,其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2024年5月31日, (略) 诏安生态环 (略) 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你 (略) 于2023年8月开始试生产的证明,并对2024年5月15日的现场检查、 (略) 污水排放口废水浓度和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况进行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2.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排放及采样等情况);
3.2024年5月15日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采样等情况);
4.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 (略) 诏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编号:W*)(证明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水污染物浓度等情况);
5.202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你公司经理身份信息等情况);
6.202 (略) (略) 蜜饯休闲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环保验收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等情况);
7.2024年5月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 (略) 现场检查、采样的情况再次予以确认等情况);
8.202 (略) 提供的环保手续情况说明、废水排放量说明、污水处理整改报告(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办理、废水日排放量、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等情况);
9.2024年6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诏环罚告〔2024〕13号), (略) 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裁量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
污染后果: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业,裁量等级3;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个性裁量
废水类别:一般废水,裁量等级1;
排放去向或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裁量等级1;
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水超标3倍以下,裁量等级1;
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2。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
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无。
法定处罚上限M:*元;法定处罚下限N:*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1+1+1+2)/8=19/16;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0-2)/(3×2)]×40%=-4/15;
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19/16-1)/4]×(0.6-4/15)=*元(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
综上,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后,最终裁量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罚款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零点击查看>>元整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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