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诏环责改字〔2024〕13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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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诏环责改字〔2024〕13号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诏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M

地址: (略) 诏安县南诏镇边城社区中兴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权

2024年7月3日,“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诏安 (略) 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车辆检测服务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没有进行检测服务。经核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闽E*、粤A366QD、闽E8812B?辆检测过程中转速恒定;2.闽EF330G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 闽E028KG同一天内检测4次,前三次都未合格,只上传最后一次合格数据。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 (略) 经理林李欢陪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 (略) 数据及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以下5辆车辆:闽E*、粤A366QD、闽E8812B、闽EF330G、闽E028KG在检测采样过程中有违反车辆检测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代替*、HJ/T240-2005 )》的行为,影响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该公司对上述5辆机动车均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等情况);

2.2024年7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等情况);

3.20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等情况);

4.20 (略) 提供的闽E*、粤A366QD、闽E8812B、闽EF330G、闽E028KG检测过程的过程数据、检验(测)报告单、检验过程视频录像(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车辆排放情况过程中未未按照规范便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等情况);

5.2024年7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略) 诏安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当事人:诏安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M

地址: (略) 诏安县南诏镇边城社区中兴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权

2024年7月3日,“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到诏安 (略) 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车辆检测服务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没有进行检测服务。经核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闽E*、粤A366QD、闽E8812B?辆检测过程中转速恒定;2.闽EF330G为双排气管,但检测过程中仅插入一根采样管;3. 闽E028KG同一天内检测4次,前三次都未合格,只上传最后一次合格数据。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 (略) 经理林李欢陪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 (略) 数据及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以下5辆车辆:闽E*、粤A366QD、闽E8812B、闽EF330G、闽E028KG在检测采样过程中有违反车辆检测技术规范《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2018代替*、HJ/T240-2005 )》的行为,影响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该公司对上述5辆机动车均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7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等情况);

2.2024年7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工况、未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测等情况);

3.20 (略)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等情况);

4.20 (略) 提供的闽E*、粤A366QD、闽E8812B、闽EF330G、闽E028KG检测过程的过程数据、检验(测)报告单、检验过程视频录像(证明你公司在检测车辆排放情况过程中未未按照规范便出具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等情况);

5.2024年7 (略) 诏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略) 诏安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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