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随州市曾都区2023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略) 曾都区 2023 年度第 2 (略) 建设用 (略) 曾都区龚家棚十组,东临龚家棚小区、 (略) 、西临两水田园雅居,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3.*°,北纬 31.*°,地块调查面积 *m2,历史上为龚家棚村农村宅基地。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分析,历史上为居住区,地块现状为汽车停车场。该地块被规划为居住用地(R),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试行)》中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估。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历史上该地块为龚家棚村农村宅基地,一直至 2019 年均为居住区。地块内未发现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现象,无刺激性气味,未发现有管线、污水水沟、槽罐等存在痕迹,周边地块未曾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勘察期间,地块内房屋已拆除,地面已平整, (略) 用作停车场。根据污染识别,本地块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苯、二*苯、六六六、滴滴涕等。本次调查,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确认本地块土壤可能存在一定程度污染。为进一步确定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物情况及污染类型,需进行第二阶段用地环境采样与分析工作,进一步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相关污染物污染程度。
第二阶段对地块进行采样与分析,本次调查共布置 6 个土壤采样点位和 3 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土壤检测因子:pH 值、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共49 项,土壤所有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监测因子: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以 O2 计)、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六六六、滴滴涕共 39 项,地下水各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环境标准》(GB/T *-2017)中Ⅲ类限值。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本项目经初步调查表明,目标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环境标准》(GB/T *-2017)中Ⅲ类限值。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该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R)使用。
(略) 曾都区 2023 年度第 2 (略) 建设用 (略) 曾都区龚家棚十组,东临龚家棚小区、 (略) 、西临两水田园雅居,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13.*°,北纬 31.*°,地块调查面积 *m2,历史上为龚家棚村农村宅基地。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分析,历史上为居住区,地块现状为汽车停车场。该地块被规划为居住用地(R),本次调查按《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试行)》中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估。
根据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得知:历史上该地块为龚家棚村农村宅基地,一直至 2019 年均为居住区。地块内未发现任何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和处置现象,无刺激性气味,未发现有管线、污水水沟、槽罐等存在痕迹,周边地块未曾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勘察期间,地块内房屋已拆除,地面已平整, (略) 用作停车场。根据污染识别,本地块特征污染物为石油烃、*苯、二*苯、六六六、滴滴涕等。本次调查,经过污染识别阶段工作,确认本地块土壤可能存在一定程度污染。为进一步确定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物情况及污染类型,需进行第二阶段用地环境采样与分析工作,进一步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及相关污染物污染程度。
第二阶段对地块进行采样与分析,本次调查共布置 6 个土壤采样点位和 3 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土壤检测因子:pH 值、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共49 项,土壤所有检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监测因子:色度、臭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高锰酸盐指数(以 O2 计)、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三氯*烷、四氯化碳、苯、*苯、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六六六、滴滴涕共 39 项,地下水各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环境标准》(GB/T *-2017)中Ⅲ类限值。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凋査技术导则》(HJ25.1-2019)规定,本项目经初步调查表明,目标地块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均符合《地下水环境标准》(GB/T *-2017)中Ⅲ类限值。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要求,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调查工作。该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R)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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