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太行明珠八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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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太行明珠八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略) 明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太行明珠八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已收悉。大洲 (略) 受我局委托组织了技术评审,2024年6月6日,该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基本同意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现批复如下:

一、太行明珠八期项目位于 (略) (略) 中山大街东侧、 (略) 北侧,属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总占地面积3.7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6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13公顷。工程建设过程中挖填土石方总量17.*立方米。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76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0%,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0%,林草植被恢复率97.0%,林草覆盖率27.0%。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六、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3、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5、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行政审批局审批。

七、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1日

(略) 明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太行明珠八期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已收悉。大洲 (略) 受我局委托组织了技术评审,2024年6月6日,该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基本同意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现批复如下:

一、太行明珠八期项目位于 (略) (略) 中山大街东侧、 (略) 北侧,属太行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项目总占地面积3.7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2.63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13公顷。工程建设过程中挖填土石方总量17.*立方米。报告书编制依据较充分,内容较全面,基本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要求。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76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北方土石山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5.0%,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0%,林草植被恢复率97.0%,林草覆盖率27.0%。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六、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2、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

3、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4、在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施工中,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

5、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略) 行政审批局审批。

七、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行政审批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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