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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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庆环罚〔2024〕29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9号

大庆中升雷克萨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6HKC3W

地 ???址: (略) (略) 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街7号

法定代表人:唐宪峰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度DA001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的要求对颗粒物因子制定监测计划,也未开展颗粒物因子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身份和企业负责人主体身份;

2.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3.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明全国排 (略) 一企业端内未填写颗粒物因子数据;

4.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DA001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颗粒物因子制定监测计划,也未开展颗粒物因子监测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该企业《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共6页),用于证明企业自行监测报告需要开展监测因子项目和频次的情况;

6.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大庆环润 (略) 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用于证明DA001排放口2023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开展颗粒物监测的情况;

7.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复印件1份(共16页),用于证明企业2023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填写颗粒物监测数据的情况;

8.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提供《大庆中升雷克萨斯 (略) 自行检测方案(2023年度)》复印件1份(共4页),用于证明2023年度未制定颗粒物因子监测的情况;

9.你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授权事宜;

10.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2号),于2024年7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监测状况、记录状况、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 月16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29号

大庆中升雷克萨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1B6HKC3W

地 ???址: (略) (略) 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1号街7号

法定代表人:唐宪峰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度DA001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的要求对颗粒物因子制定监测计划,也未开展颗粒物因子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身份和企业负责人主体身份;

2.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现场情况;

3.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拍摄现场照片证据1张,用于证明全国排 (略) 一企业端内未填写颗粒物因子数据;

4.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企业DA001排放口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颗粒物因子制定监测计划,也未开展颗粒物因子监测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该企业《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1份(共6页),用于证明企业自行监测报告需要开展监测因子项目和频次的情况;

6.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大庆环润 (略) 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共5页),用于证明DA001排放口2023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开展颗粒物监测的情况;

7.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复印件1份(共16页),用于证明企业2023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填写颗粒物监测数据的情况;

8. 你单位于2024年4月18日,提供《大庆中升雷克萨斯 (略) 自行检测方案(2023年度)》复印件1份(共4页),用于证明2023年度未制定颗粒物因子监测的情况;

9.你单位于2024年4月23日,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授权事宜;

10.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提供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2号),于2024年7月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12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监测状况、记录状况、环境违法次数等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编码,将罚款缴纳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龙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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