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保亭段征收土地的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旅游公路项目保亭段征收土地的公告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征收土地的公告
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响水镇毛瑞一经济合作社、什龙一经济合作社、毛感乡番慢经济合作社、番道经济合作社等33个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作为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地块位于保亭县响水镇、毛感乡,用地总面积71.8982公顷,其中征收响水镇毛瑞一经济合作社、什龙一经济合作社、毛感乡番慢经济合作社、番道经济合作社等33个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1.1749公顷;收回海南 (略) 、海南省农垦 (略) 等6家单位国有土地9.6669公顷;使用未明确权属单位的国有土地21.0564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58.9808公顷、建设用地11.0734公顷、未利用地1.844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影像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响水镇毛瑞一经济合作社1.8969公顷、毛瑞二经济合作社0.3641公顷、什龙一经济合作社0.9463公顷、什龙二经济合作社1.1283公顷、新队经济合作社1.9921公顷、新村经济合作社0.0308公顷、响水村委会1.4282公顷,南春农场0.7366公顷;毛感乡南好村委会草赛经济合作社0.0227公顷、番千经济合作社0.2071公顷、南好经济合作社5.2195公顷、南旺经济合作社0.7185公顷、千龙经济合作社9.3447公顷,南春村委会番慢经济合作社0.7127公顷、番道经济合作社2.6783公顷、番奋经济合作社0.1257公顷、南律经济合作社1.1641公顷、南一经济合作社0.0689公顷,毛位村委会南乓经济合作社4.4617公顷、番根经济合作社1.6084公顷、什开经济合作社0.3206公顷、石轮经济合作社1.4885公顷、什盛经济合作社0.0199公顷,毛感村委会番荣一经济合作社0.5136公顷、番荣二经济合作社0.0640公顷、毛感经济合作社1.7934公顷、南昌经济合作社1.0469公顷、什春经济合作社0.2115公顷、什春二经济合作社0.0434公顷、新荣经济合作社0.3335公顷、番兴经济合作社0.0007公顷、什巾二经济合作社0.0132公顷,毛感经济场0.4701公顷等33个经济合作社,面积共41.1749公顷。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由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宜,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海南 (略) 、 (略) 等单位配合。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材料,到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请相互转告。
(三)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四)本征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影像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征收土地的公告
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响水镇毛瑞一经济合作社、什龙一经济合作社、毛感乡番慢经济合作社、番道经济合作社等33个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作为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
二、项目用地基本情况
该地块位于保亭县响水镇、毛感乡,用地总面积71.8982公顷,其中征收响水镇毛瑞一经济合作社、什龙一经济合作社、毛感乡番慢经济合作社、番道经济合作社等33个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41.1749公顷;收回海南 (略) 、海南省农垦 (略) 等6家单位国有土地9.6669公顷;使用未明确权属单位的国有土地21.0564公顷。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58.9808公顷、建设用地11.0734公顷、未利用地1.8440公顷。四至范围详见附件影像图。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响水镇毛瑞一经济合作社1.8969公顷、毛瑞二经济合作社0.3641公顷、什龙一经济合作社0.9463公顷、什龙二经济合作社1.1283公顷、新队经济合作社1.9921公顷、新村经济合作社0.0308公顷、响水村委会1.4282公顷,南春农场0.7366公顷;毛感乡南好村委会草赛经济合作社0.0227公顷、番千经济合作社0.2071公顷、南好经济合作社5.2195公顷、南旺经济合作社0.7185公顷、千龙经济合作社9.3447公顷,南春村委会番慢经济合作社0.7127公顷、番道经济合作社2.6783公顷、番奋经济合作社0.1257公顷、南律经济合作社1.1641公顷、南一经济合作社0.0689公顷,毛位村委会南乓经济合作社4.4617公顷、番根经济合作社1.6084公顷、什开经济合作社0.3206公顷、石轮经济合作社1.4885公顷、什盛经济合作社0.0199公顷,毛感村委会番荣一经济合作社0.5136公顷、番荣二经济合作社0.0640公顷、毛感经济合作社1.7934公顷、南昌经济合作社1.0469公顷、什春经济合作社0.2115公顷、什春二经济合作社0.0434公顷、新荣经济合作社0.3335公顷、番兴经济合作社0.0007公顷、什巾二经济合作社0.0132公顷,毛感经济场0.4701公顷等33个经济合作社,面积共41.1749公顷。具体面积以实地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由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事宜,县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指导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海南 (略) 、 (略) 等单位配合。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中《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保亭部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府〔2023〕29号)执行;
(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以依法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房屋拆迁安置按照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三项补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者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等有关规定,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各司其职,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材料,到响水镇人民政府、毛感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请相互转告。
(三)自本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征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套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凡抢种、套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办理登记,不给予补偿,后果自负。
(四)本征地公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环热带雨林国家公 (略) 项目(保亭段)影像图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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