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洛阳鑫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拟对洛阳鑫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 (略) 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 (略) 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通讯地址:伊川 (略) 1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审批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 洛阳 (略) | 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 | 河南 (略)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占地面积6003㎡,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利用现有1座现有厂房改建为生产车间,内设原料区、生产区、半成品区)、辅助工程(利用现有1座现有厂房改建为仓库、利用现有办公室)、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撕碎机、喂料仓、蒸煮罐、蒸汽发生器、滚动筛、离心分离机、除湿机、分选机、输送带、提升机、油水罐、污水罐、清水池、软水机、生物滤池等;主要原辅材料:废动物骨头、污水处理药剂、天然气;生产规模:年产5000吨骨粒、副产品300吨骨油、225吨骨渣;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废水,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 ①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外排;②生产线软水制备废水回用蒸煮工序,不外排;离心分离废水回用水筛工序,不外排;蒸煮、水筛、生物滤池外排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厂区排污口外排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进入伊川县平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①蒸汽发生器安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原料存储、破碎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H2S、NH3)经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③骨粒分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锅炉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恶臭气体(H2S、NH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其他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H2S、NH3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值。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①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软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脱水污泥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洛阳 (略) 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洛阳 (略) 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我局审批股。
电话:0379-*
通讯地址:伊川 (略) 1 (略) 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审批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公示期内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 单位 | 建设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废弃资源回收利用项目 | 洛阳 (略) | 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 | 河南 (略) | 该项目位于伊川县平等乡平等村,占地面积6003㎡,属于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利用现有1座现有厂房改建为生产车间,内设原料区、生产区、半成品区)、辅助工程(利用现有1座现有厂房改建为仓库、利用现有办公室)、公用工程(供水、供电、排水及环保工程)等;主要生产设备:撕碎机、喂料仓、蒸煮罐、蒸汽发生器、滚动筛、离心分离机、除湿机、分选机、输送带、提升机、油水罐、污水罐、清水池、软水机、生物滤池等;主要原辅材料:废动物骨头、污水处理药剂、天然气;生产规模:年产5000吨骨粒、副产品300吨骨油、225吨骨渣;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项目建成后运营期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废水,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 ①采取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经雨水管道收集后外排;②生产线软水制备废水回用蒸煮工序,不外排;离心分离废水回用水筛工序,不外排;蒸煮、水筛、生物滤池外排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③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经厂区污水总排口外排;厂区排污口外排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收水水质要求,进入伊川县平等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①蒸汽发生器安装低氮燃烧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经15米高的1#排气筒排放;②原料存储、破碎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H2S、NH3)经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经15米高的2#排气筒排放;③骨粒分选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通过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经15米高的3#排气筒排放。 锅炉有组织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表1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恶臭气体(H2S、NH3)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标准值;其他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H2S、NH3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值。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①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②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软水设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脱水污泥等一般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规范处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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