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8-2水源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江8-2水源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榆环定批〔2024〕57号
(略) 长宝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报送的《江8-2水源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江8-2水源井位于定边县姬塬镇何东塬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7°23′13.879″,北纬37°3′19.528″。项目主要建设水源井1眼,井深1200m,井型为直井,取水层位为白垩系洛河组基岩孔隙裂隙承压水,安装潜水泵1台,电子计量器1套,设置1具40m3清水罐和1具40m3沉降罐,将水源井取水通过潜水泵、20m无缝钢管输送至清水罐,在沉降罐内加药,进行杀菌、脱氧等处理。注水泵通过20m无缝钢管输送至井场内江8-1注水井,取水量:5.*m3/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
项目涉及“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已立案查处。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选用低噪声的设备,水泵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二)项目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缓蚀剂(亚硝酸钠)、杀菌剂(亚硝酸钠)等药剂使用后的废药剂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进行贮存,应定期委托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机构进行运输处理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7月1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 传真:0912-*
榆环定批〔2024〕57号
(略) 长宝石油合作开发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报送的《江8-2水源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江8-2水源井位于定边县姬塬镇何东塬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7°23′13.879″,北纬37°3′19.528″。项目主要建设水源井1眼,井深1200m,井型为直井,取水层位为白垩系洛河组基岩孔隙裂隙承压水,安装潜水泵1台,电子计量器1套,设置1具40m3清水罐和1具40m3沉降罐,将水源井取水通过潜水泵、20m无缝钢管输送至清水罐,在沉降罐内加药,进行杀菌、脱氧等处理。注水泵通过20m无缝钢管输送至井场内江8-1注水井,取水量:5.*m3/年。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5%。
项目涉及“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已立案查处。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选用低噪声的设备,水泵噪声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二)项目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缓蚀剂(亚硝酸钠)、杀菌剂(亚硝酸钠)等药剂使用后的废药剂桶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进行贮存,应定期委托有危废经营许可资质机构进行运输处理处置。
五、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定边分局
2024年7月1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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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12-* 传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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