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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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生态环境局关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及链接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单位

1

关于对《 (略) 南湾河(象山区段)流域环境整治及水质提升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环象审〔2024〕4号

2024年7月19日

桂林 (略)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南湾河象山段区域

北京水木 (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3-*,通讯地址: (略) 象 (略) 2号,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及链接

审批时间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单位

1

关于对《 (略) 南湾河(象山区段)流域环境整治及水质提升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市环象审〔2024〕4号

2024年7月19日

桂林 (略)

广西壮族 (略) 象山区南湾河象山段区域

北京水木 (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773-*,通讯地址: (略) 象 (略) 2号,邮编:*。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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