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紧固系统冲压件、汽车零部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
江苏常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年产7200吨紧固系统冲压件、汽车零部件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
项目名称:年产7200吨紧固系统冲压件、汽车零部件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生中小企业集聚区;
建设单位:江苏常 (略) ;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 (略) ;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万元,购置冲压机40台,抛光机6台,热处理设备一套,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紧固系统冲压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紧固系统冲压件7200吨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 (略) (略) 排口一起接 (略) (略) ,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同 (略) (略) 设计进水标准要求。 (略) (略) 尾水排入通扬运河,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执行。(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干式打磨、盐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淬火、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烘干、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喷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淬火油淬火过程中油雾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执行。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年产7200吨紧固系统冲压件、汽车零部件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生中小企业集聚区;
建设单位:江苏常 (略) ;
环评机构:江苏东晖 (略) ;
项目概况:项目拟投资*万元,购置冲压机40台,抛光机6台,热处理设备一套,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紧固系统冲压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紧固系统冲压件7200吨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严格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 (略) (略) 排口一起接 (略) (略) ,污水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表1中B级标准,同 (略) (略) 设计进水标准要求。 (略) (略) 尾水排入通扬运河,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执行。(二)在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项目干式打磨、盐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及淬火、危废仓库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烘干、固化工序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喷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固化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淬火油淬火过程中油雾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标准执行。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烷总烃、*醇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标准。(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的相关要求。(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2日-2024年7月26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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