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渡镇榄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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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渡镇榄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略) 高要区金渡镇榄塘经济联合社:
  《关于审批金渡镇榄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高要区委办公室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区 (略) 络,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我局同意实施金渡镇榄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二、项目代码:2406-*-17-01-*。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高要区金渡镇榄塘经济联合社。
  四、项目建设地 (略) 高要区金渡镇榄塘社区。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对原社区办公楼进行清拆后改建为一层桩基础混凝土结构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工程占地面积(长22.9m×宽10m)229㎡,一楼建筑面积(含阳台)268㎡,建筑高度3.8m。外墙贴砖仔装饰面,内设综合娱乐室100㎡、长者饭堂50㎡、图书阅览室40㎡、康复保健室39㎡。施工内容:桩基础柱、土石方工程;钢筋混凝土浇筑工程;墙体砌筑装饰工程、屋面防水隔热工程等。
  六、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69.*元,其中:工程费64.*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区民政局支持建设资金、区组织部资助资金,不足部分由社区自筹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三、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略) 高要区金渡镇榄塘经济联合社:
  《关于审批金渡镇榄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根据《 (略) 高要区委办公室 (略) 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高办字〔2021〕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区 (略) 络,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我局同意实施金渡镇榄塘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二、项目代码:2406-*-17-01-*。
  三、项目建设单位: (略) 高要区金渡镇榄塘经济联合社。
  四、项目建设地 (略) 高要区金渡镇榄塘社区。
  五、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对原社区办公楼进行清拆后改建为一层桩基础混凝土结构的社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工程占地面积(长22.9m×宽10m)229㎡,一楼建筑面积(含阳台)268㎡,建筑高度3.8m。外墙贴砖仔装饰面,内设综合娱乐室100㎡、长者饭堂50㎡、图书阅览室40㎡、康复保健室39㎡。施工内容:桩基础柱、土石方工程;钢筋混凝土浇筑工程;墙体砌筑装饰工程、屋面防水隔热工程等。
  六、项目建设工期:4个月。
  七、项目估算总投资69.*元,其中:工程费64.*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元。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区民政局支持建设资金、区组织部资助资金,不足部分由社区自筹解决。
  八、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的有关规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九、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接文后,请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12号)、《 (略)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肇府规〔2023〕10号)和《关于印发高要区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发改〔2021〕22号)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项目开工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开工,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投资控制。
  十一、项目 (略) 如实、及时填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十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自审批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分别征求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后,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我局审核后可延期一年,原则上审批文件有效期只可延期一次。
  十三、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须按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执行(见附件)。
  附: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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