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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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铜环义罚〔2024〕8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8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J,法定代表人周正涛,地址 (略) 义安区东联镇复兴村委会复兴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东北侧有两个水泥储格内存有废渣,水泥储格有废水溢流现象;干拌砂浆生产线收集池储有废水通过池壁孔洞沿着厂界外水沟流淌附近一处水塘,水塘废水检测结果PH呈碱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正涛、受委托人桂世俊和被询问人阮西传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2份, 证明该公司委托桂世俊和阮西传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4)2024年4月2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 (略) 东北侧有两个水泥储格内存有废渣,水泥储格有废水溢流现象;在该公司干拌砂浆生产线收集池储有废水,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池壁孔洞沿着厂界外水沟流淌附近一处水塘;现场采样人员分别对厂区东北侧淌水、红杨树二组已征用水塘、厂区东北侧流水沟和干伴砂浆收集池进行采样;
(5)2024年4月2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证 (略) 现场检查情况,2份证明干拌砂浆生产线旁水池存有水,池壁有孔洞废水通过池壁孔洞溢流至厂区外东北侧流水沟,3份证明东北侧水泥储格内存有废渣和废水,废渣的废水从一侧挡墙处往外流淌,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东北侧水泥储格和拌砂浆生产线旁水池里水用PH试纸测试呈碱性,4份证明采样人员分别对厂区东北侧淌水、红杨树二组已征用水塘、厂区东北侧流水沟和干伴砂浆收集池进行采样,并予以确认签字;
(6)2024年5月11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副总经理桂世俊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干拌砂浆生产线旁边的雨水沉淀池和砂浆沉淀池流向厂区外已被金桥开发区征用的水塘,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5月22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砂浆生产线车间主任阮西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干拌砂浆生产线旁边的沉淀池废水存在外流现象的事实,该沉淀池主要收集场地扫水和雨水,用水泵收集至水箱循环使用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8)2024年5月2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副总经理桂世俊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因下雨未及时清理砂浆生产线沉淀池,造成废水满溢,流入小水塘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9)《关于安徽 (略) 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 (略) 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文号为鉰环评【2015】3号;
(10)《关于安徽 (略) 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阶段性)工程配套建设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义环函【2019】49号)和《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 (略) 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开展的验收监测并通过竣工验收;
(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2) (略) 出具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HNJC*,证明厂区东北侧洼地、红杨树二组已征用水塘、厂区东北侧流水沟和干伴砂浆溢流水PH呈碱性;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和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 (略) 具备检验检测和采样资格。
(14)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生产区域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5)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规定,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结合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1-1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8号

安徽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J,法定代表人周正涛,地址 (略) 义安区东联镇复兴村委会复兴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东北侧有两个水泥储格内存有废渣,水泥储格有废水溢流现象;干拌砂浆生产线收集池储有废水通过池壁孔洞沿着厂界外水沟流淌附近一处水塘,水塘废水检测结果PH呈碱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正涛、受委托人桂世俊和被询问人阮西传的身份;
(3)授权委托书2份, 证明该公司委托桂世俊和阮西传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4)2024年4月2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 (略) 东北侧有两个水泥储格内存有废渣,水泥储格有废水溢流现象;在该公司干拌砂浆生产线收集池储有废水,收集池内废水通过池壁孔洞沿着厂界外水沟流淌附近一处水塘;现场采样人员分别对厂区东北侧淌水、红杨树二组已征用水塘、厂区东北侧流水沟和干伴砂浆收集池进行采样;
(5)2024年4月2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1份,证 (略) 现场检查情况,2份证明干拌砂浆生产线旁水池存有水,池壁有孔洞废水通过池壁孔洞溢流至厂区外东北侧流水沟,3份证明东北侧水泥储格内存有废渣和废水,废渣的废水从一侧挡墙处往外流淌,2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分别对东北侧水泥储格和拌砂浆生产线旁水池里水用PH试纸测试呈碱性,4份证明采样人员分别对厂区东北侧淌水、红杨树二组已征用水塘、厂区东北侧流水沟和干伴砂浆收集池进行采样,并予以确认签字;
(6)2024年5月11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副总经理桂世俊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干拌砂浆生产线旁边的雨水沉淀池和砂浆沉淀池流向厂区外已被金桥开发区征用的水塘,并予以确认签字;
(7)2024年5月22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砂浆生产线车间主任阮西传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干拌砂浆生产线旁边的沉淀池废水存在外流现象的事实,该沉淀池主要收集场地扫水和雨水,用水泵收集至水箱循环使用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8)2024年5月27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副总经理桂世俊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因下雨未及时清理砂浆生产线沉淀池,造成废水满溢,流入小水塘的事实,并予以确认签字;
(9)《关于安徽 (略) 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 (略) 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文号为鉰环评【2015】3号;
(10)《关于安徽 (略) 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阶段性)工程配套建设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义环函【2019】49号)和《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1份, (略) 新型节能环保建材项目开展的验收监测并通过竣工验收;
(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2) (略) 出具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HNJC*,证明厂区东北侧洼地、红杨树二组已征用水塘、厂区东北侧流水沟和干伴砂浆溢流水PH呈碱性;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和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 (略) 具备检验检测和采样资格。
(14)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生产区域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5)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规定,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结合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10%+0%×(1-10%)】×*=*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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