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超陈列柜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商超陈列柜生产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商超陈列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上合示范区物流大道17号内二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7月19日 至 2024年07月26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拟投资*元, (略) 上合示范区物流大道17号内二号厂房,租赁 (略) 现有厂房,占地面积6236m2,建筑面积8606m2,建设“商超陈列柜生产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第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焊接区域应采用封闭方式进行管理,因工艺、安全等原因确无法封闭的,建设单位应使用焊烟净化器、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备处理,并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排入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须满足青岛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东、南、西侧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北侧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桶(聚氨酯白料/黑料)、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金属下脚料、焊渣、切割/焊接除尘器收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商超陈列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上合示范区物流大道17号内二号厂房 | |
建设单位: | 青岛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07月19日 至 2024年07月26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 (略) 拟投资*元, (略) 上合示范区物流大道17号内二号厂房,租赁 (略) 现有厂房,占地面积6236m2,建筑面积8606m2,建设“商超陈列柜生产项目”。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泡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VOCs有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第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的相关要求,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焊接区域应采用封闭方式进行管理,因工艺、安全等原因确无法封闭的,建设单位应使用焊烟净化器、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设备处理,并在生产过程中加强设备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排入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三级标准,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排放浓度须满足青岛 (略) 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东、南、西侧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北侧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桶(聚氨酯白料/黑料)、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金属下脚料、焊渣、切割/焊接除尘器收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我局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
联系电话: | 0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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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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