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略) 轨道交通四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 (略) 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 (略) 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 (略) 望城区境内,线路全长14.88公里,主要沿雷锋大道、 (略) 敷设,共设10个车站,均为地下车站,其中换乘站3座,设望城停车场一座,位于雷锋大道、黄桥大道、规划迎宾大 (略) 围合地块内,设普瑞大道主变一座,位 (略) 与绕城高速交叉口东北象限地块内。与1、2、3、4、5号线 (略) 控制中心。建设内容由车站区、 (略) 区、望城停车场区、普瑞大道主变电所 (略) 区、施工临建区、临时堆土区、土石方中转场区7项内容组成。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6.7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82公顷,临时占地32.96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259.*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4.*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19.*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4.*立方米),借方44.*立方米(望城区渣土管理部门按工期匹配的其他项目综合调运),弃方184.*立方米,运至望城区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消纳场,不设置取土场和弃渣场。项目总投资103.9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51.69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6.7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887.*元(含主体已有投资4319.*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312.*元,植物措施2704.*元,临时工程1111.*元、独立费用381.*元。
(六)根据《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6.*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1日
(略) 轨道交通四 (略) :
我厅于2024年 (略) 提交的《关于审批< (略) 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的申请》,并组织对《 (略) 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现就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略) 轨道交通4号线北延工 (略) 望城区境内,线路全长14.88公里,主要沿雷锋大道、 (略) 敷设,共设10个车站,均为地下车站,其中换乘站3座,设望城停车场一座,位于雷锋大道、黄桥大道、规划迎宾大 (略) 围合地块内,设普瑞大道主变一座,位 (略) 与绕城高速交叉口东北象限地块内。与1、2、3、4、5号线 (略) 控制中心。建设内容由车站区、 (略) 区、望城停车场区、普瑞大道主变电所 (略) 区、施工临建区、临时堆土区、土石方中转场区7项内容组成。
本工程总占地面积46.7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3.82公顷,临时占地32.96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为259.*立方米(其中表土剥离4.*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119.*立方米(其中表土回覆4.*立方米),借方44.*立方米(望城区渣土管理部门按工期匹配的其他项目综合调运),弃方184.*立方米,运至望城区渣土管理部门核准消纳场,不设置取土场和弃渣场。项目总投资103.99亿元,其中土建投资51.69亿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6.7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5887.*元(含主体已有投资4319.*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312.*元,植物措施2704.*元,临时工程1111.*元、独立费用381.*元。
(六)根据《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46.*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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