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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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公告

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略)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族乡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开展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予公告。

一、发证范围

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三、其他事宜

(一)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期间,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律作废。

特此通告。

联系人:王新建(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联系电话:0906-*。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略)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布尔津县禾木哈纳斯蒙古族乡农村宅基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现开展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予公告。

一、发证范围

布尔津县禾木喀纳斯蒙古族乡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二、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三、其他事宜

(一)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期间,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履行相关义务。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乡村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律作废。

特此通告。

联系人:王新建(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联系电话:0906-*。

布尔津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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