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流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液流储能研发实验室及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液流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液流储能研发实验室及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我单位拟投资建设“液流储能研发实验室及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完成,对项目进行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液流储能研发实验室及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生产线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高新区段家社区樱前街 (略) 以东潍柴配套产业园26#厂房
(3)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购进电热恒温干燥箱、磁力电热套、电堆测试台架、 (略) 、 (略) 等生产设备33台/套,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进行电解液、电堆实验室研发及年产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平方米的生产规模。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
运营期: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速率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有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及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声环境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区标准,即昼间≤65dB(A)。
3、水环境
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尾水、实验前器材清洗废水。项目运营后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实验前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上实环境高新(潍坊) (略) 接收标准,由市 (略) 进入上实环境高新(潍坊) (略) 处理达标排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运营期: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下脚料、废滤芯、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废试剂瓶(袋)、废滤膜、实验室检验废液、实验后清洗废水、废电解液、沾染电解液废零部件、废包装桶废滤袋(含滤渣)、生活垃圾等。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标准中相关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略) 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对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不会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查阅环境影响报告或索取补充信息,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
建设单位: (略)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
五、公众 (略) 络链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2018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正式发布了公众意见表。公众 (略) 络链接为:
链接:
http://**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 (略) 络链接自行下载公众意见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对拟建项目建设的书面意见,或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沟通,提交意见表的公众请注明填表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略)
2024年7月21日
我单位拟投资建设“液流储能研发实验室及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完成,对项目进行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液流储能研发实验室及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生产线项目
(2)建设地点: (略) 高新区段家社区樱前街 (略) 以东潍柴配套产业园26#厂房
(3)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购进电热恒温干燥箱、磁力电热套、电堆测试台架、 (略) 、 (略) 等生产设备33台/套,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进行电解液、电堆实验室研发及年产液流电池离子传导膜*平方米的生产规模。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环境空气
运营期:有组织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速率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2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有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 2801.7-2019)表1其他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VOCs排放限值及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特别排放限值。
2、声环境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区标准,即昼间≤65dB(A)。
3、水环境
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纯水制备尾水、实验前器材清洗废水。项目运营后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实验前清洗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和上实环境高新(潍坊) (略) 接收标准,由市 (略) 进入上实环境高新(潍坊) (略) 处理达标排放,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4、固废
运营期: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有:废包装材料、下脚料、废滤芯、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废试剂瓶(袋)、废滤膜、实验室检验废液、实验后清洗废水、废电解液、沾染电解液废零部件、废包装桶废滤袋(含滤渣)、生活垃圾等。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标准中相关要求。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略) 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对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不会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查阅环境影响报告或索取补充信息,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
建设单位: (略)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
五、公众 (略) 络链接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2018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8号),正式发布了公众意见表。公众 (略) 络链接为:
链接:
http://**
六、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 (略) 络链接自行下载公众意见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交对拟建项目建设的书面意见,或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沟通,提交意见表的公众请注明填表日期、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及时向公众反馈意见。
发布单位: (略)
202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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