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及周边地块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用地性质由耕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按上述法规政策要求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
(略) 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及周边地块位于 (略) 宁乡,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以西,地块总面积为*.80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N28.*°。块由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地块一、地块四作为居住用地,地块转为建设用地后一直未做开发建设,地块三、地块二作为公共管理服务用地。
二、调查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及相关资料表明,地块现状和历史不涉及工况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利用方式或事件发生。本次调查于2024年5月20-21日和2024年6月13日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堪,地块目前较为平整,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地块内无可能的土壤污染源。地块周边500米 范围内无产生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地块周边 500米范围内主要的敏感目标为居民区。2024年6月13和14日地块内历史居住人员、周边工作人员及居民、所在地政府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地块土壤无被污染迹象,周边也没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存在。人员访谈结论与历史卫星图片解译及现场踏勘信息吻合。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本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因此认为该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用地性质由耕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按上述法规政策要求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
(略) 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及周边地块位于 (略) 宁乡,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以西,地块总面积为*.80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N28.*°。块由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地块一、地块四作为居住用地,地块转为建设用地后一直未做开发建设,地块三、地块二作为公共管理服务用地。
二、调查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及相关资料表明,地块现状和历史不涉及工况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利用方式或事件发生。本次调查于2024年5月20-21日和2024年6月13日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堪,地块目前较为平整,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地块内无可能的土壤污染源。地块周边500米 范围内无产生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地块周边 500米范围内主要的敏感目标为居民区。2024年6月13和14日地块内历史居住人员、周边工作人员及居民、所在地政府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地块土壤无被污染迹象,周边也没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存在。人员访谈结论与历史卫星图片解译及现场踏勘信息吻合。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本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因此认为该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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