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宁乡市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土壤环境污染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用地性质由耕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按上述法规政策要求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
(略) 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北侧, (略) 南侧, (略) 西侧,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8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53′82.*″,N28°28′62.*″。地块由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一直未做开发建设。
二、调查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及相关资料表明,地块现状和历史不涉及工况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利用方式或事件发生。本次调查于2024年5月20-21日和2024年6月13日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堪,,地块较为平整,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地块内无可能的土壤污染源。地块周边500米 范围内无产生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地块周边 500,米范围内主要的敏感目标为居民区、学校。2024年6月13和17日对地块地块内历史居住人员、周边工作人员及居民、所在地政府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地块土壤无被污染迹象,周边也没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存在。人员访谈结论与历史卫星图片解译及现场踏勘信息吻合。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本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因此认为该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用地性质由耕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因此按上述法规政策要求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一、地块概况
(略) 土地储备中心*号地块位于 (略) (略) (略) 北侧, (略) 南侧, (略) 西侧,地块总占地面积为*.68m2,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12°53′82.*″,N28°28′62.*″。地块由农用地转为居住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一直未做开发建设。
二、调查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及相关资料表明,地块现状和历史不涉及工况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运输、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可能影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利用方式或事件发生。本次调查于2024年5月20-21日和2024年6月13日对地块进行现场踏堪,,地块较为平整,现场未发现管道、沟渠或渗坑,没有污染痕迹,未闻到刺鼻气味,地块内无可能的土壤污染源。地块周边500米 范围内无产生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地块周边 500,米范围内主要的敏感目标为居民区、学校。2024年6月13和17日对地块地块内历史居住人员、周边工作人员及居民、所在地政府管理人员等进行了访谈,地块土壤无被污染迹象,周边也没有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存在。人员访谈结论与历史卫星图片解译及现场踏勘信息吻合。未发现内部污染源,周围相邻区域未对本调查地块造成影响。因此认为该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第三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本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开发建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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