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节能报告的批复
关于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节能报告的批复
关于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节能报告的批复
白山发改能评字〔2024〕206号
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办理节能审查的请示》(抚发改字〔2024〕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东方 (略) 《关于呈送<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经管吉评〔2024〕60 号),现就该项目节能审查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
2、项目代码:2302-*-04-01-*。
3、建设单位:吉林省居 (略) 。
4、项目总投资:*万元。
5、建设年限:2024.5-2025.11。
6、建设内容:总占地面积为*.66㎡,新建总建筑面积*.44㎡。规划建设住宅楼10栋,其中:8层住宅楼2栋,9层住宅楼1栋,11层住宅楼1栋,17层住宅楼6栋;配套建筑主要包括物业327.68㎡、办公489.73㎡、养老213.02㎡、消防控制室41.78㎡、公厕55㎡,均位于住宅楼一二层。地下车库1座。
二、项目主要能源消耗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101.09 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810.*kw.h、热力*.87GJ、天然气11.*m3。
三、节能审查总体评价
节能报告的篇章、内容及深度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2号令)和《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规〔2023〕1号)相关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节能报告中提出的措施与建议合理可行。项目资料较完整,符合当地的能源供应条件,用能结构合理。
四、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在后续的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落实节能设计;在项目实施阶段,严格按照设计把好材料、工序、验收质量关,确保有关节能设计、节能措施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2、强化能源消耗控制,提高能效,定期进行能耗“对标”分析,保证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节能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深挖节能减排潜力,进一步降低项目单耗指标。
(二)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补充材料,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此文主动公开)
关于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节能报告的批复
白山发改能评字〔2024〕206号
抚松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办理节能审查的请示》(抚发改字〔2024〕5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东方 (略) 《关于呈送<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经管吉评〔2024〕60 号),现就该项目节能审查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抚松镇水韵铭城一期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
2、项目代码:2302-*-04-01-*。
3、建设单位:吉林省居 (略) 。
4、项目总投资:*万元。
5、建设年限:2024.5-2025.11。
6、建设内容:总占地面积为*.66㎡,新建总建筑面积*.44㎡。规划建设住宅楼10栋,其中:8层住宅楼2栋,9层住宅楼1栋,11层住宅楼1栋,17层住宅楼6栋;配套建筑主要包括物业327.68㎡、办公489.73㎡、养老213.02㎡、消防控制室41.78㎡、公厕55㎡,均位于住宅楼一二层。地下车库1座。
二、项目主要能源消耗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2101.09 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810.*kw.h、热力*.87GJ、天然气11.*m3。
三、节能审查总体评价
节能报告的篇章、内容及深度基本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2号令)和《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规〔2023〕1号)相关要求,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节能报告中提出的措施与建议合理可行。项目资料较完整,符合当地的能源供应条件,用能结构合理。
四、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在后续的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的要求落实节能设计;在项目实施阶段,严格按照设计把好材料、工序、验收质量关,确保有关节能设计、节能措施与项目实施同步进行并得到有效的控制。
2、强化能源消耗控制,提高能效,定期进行能耗“对标”分析,保证产品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4、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职工的节能意识和主观能动性,深挖节能减排潜力,进一步降低项目单耗指标。
(二)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的节能评估报告及补充材料,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4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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