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核准的批复
福建省莲 (略) :
贵公司报来《福建省莲 (略) 关于申请核准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请示》(莲丰源〔2024〕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同时县水利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核准(项目编码:2406-*-04-01-*),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举措,切实增强我县河道行洪能力,提高雨季汛期抵抗洪涝灾害能力,促进河流两岸生态资源价值提升,进一步扩展和增强城乡整体未来发展潜力。
二、项目建设地点: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工程拟对连城县境内的18条四、五级河道(即青岩河、塘前溪、姚坊溪、五寨溪、郑地溪、曲溪溪、上余溪、旧县河、湖峰溪、宣和溪、竹溪、莒溪河、罗地溪、庙前溪、畲部溪、芷溪、蒲竹溪和陈地溪)进行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拟对位于连城县境内18条四、五级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实际疏浚长度为239.77千米,拟购置相应的河道疏浚设备,建设7.8千米生态护岸、5千米生态沟渠和智慧流域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635.*元,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并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六、招标内容。
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配套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项目所在地综治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请福建省莲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安全生产、节能审查、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莲 (略) :
贵公司报来《福建省莲 (略) 关于申请核准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请示》(莲丰源〔2024〕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同时县水利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核准(项目编码:2406-*-04-01-*),现就该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为了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举措,切实增强我县河道行洪能力,提高雨季汛期抵抗洪涝灾害能力,促进河流两岸生态资源价值提升,进一步扩展和增强城乡整体未来发展潜力。
二、项目建设地点:连城县县级河道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工程拟对连城县境内的18条四、五级河道(即青岩河、塘前溪、姚坊溪、五寨溪、郑地溪、曲溪溪、上余溪、旧县河、湖峰溪、宣和溪、竹溪、莒溪河、罗地溪、庙前溪、畲部溪、芷溪、蒲竹溪和陈地溪)进行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拟对位于连城县境内18条四、五级河道进行清淤疏浚、实际疏浚长度为239.77千米,拟购置相应的河道疏浚设备,建设7.8千米生态护岸、5千米生态沟渠和智慧流域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为*.*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635.*元,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并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六、招标内容。
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及《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配套规定,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项目所在地综治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请福建省莲 (略)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安全生产、节能审查、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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