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安道路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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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安道路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 (略) 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日第2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2332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87度45分59.063秒,43度58分54.848秒)新 (略) 设施生产建设项目。该项目拟在租赁的面积1000平方米的厂房内布置剪板机、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数控冲床、抛丸机等机械加工设备,设置浸塑房、喷塑房和喷漆房各一座,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材,通过下料、冲压、焊接、抛丸,再根据需要经过喷塑和固化、浸塑或喷漆工序,年产7000吨 (略) 、防眩板、防撞护栏和钢模板 (略) 设施,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工序和抛丸工序通过软帘形成封闭空间。其中抛丸工序和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分别通过过滤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和喷塑固化以及浸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固化窑燃烧机头采取低氮燃烧工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焊接和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滤式烟气净化装置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 (略) ,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废漆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灰、沉降粉尘、边角料、废弃除尘滤料、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3677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3969吨/年、二氧化硫0.002吨/年,氮氧化物0.0842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2021年新疆威凯达 (略) 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 (略) 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金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明瑞 (略) 编制的《 (略) 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7月1日第24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略) 米东区化工工业 (略) 2332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87度45分59.063秒,43度58分54.848秒)新 (略) 设施生产建设项目。该项目拟在租赁的面积1000平方米的厂房内布置剪板机、焊接机、激光切割机、数控冲床、抛丸机等机械加工设备,设置浸塑房、喷塑房和喷漆房各一座,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主要生产工艺为钢材,通过下料、冲压、焊接、抛丸,再根据需要经过喷塑和固化、浸塑或喷漆工序,年产7000吨 (略) 、防眩板、防撞护栏和钢模板 (略) 设施,项目冬季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喷塑工序和抛丸工序通过软帘形成封闭空间。其中抛丸工序和喷塑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分别通过过滤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漆和喷塑固化以及浸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RCO)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固化窑燃烧机头采取低氮燃烧工艺,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满足《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焊接和切割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过滤式烟气净化装置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 (略) ,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过滤纤维、废机油和废机油桶、废漆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除尘灰、沉降粉尘、边角料、废弃除尘滤料、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3677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0.3969吨/年、二氧化硫0.002吨/年,氮氧化物0.0842吨/年,从2021年米东区*台燃煤供热设施拆改项目、2021年新疆威凯达 (略) 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 (略) 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完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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