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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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司组织编制的《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作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新建办公楼及宿舍、化验室、成品仓库、危废暂存库、预处理车间、废活性炭再生装置区、变配电室及中控室、辅助用房、辅料仓库、机修及备品间、消防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配套污水处理站及废气处理设施等,拟建2套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系统,其中1套多膛炉再生系统的处理能力为*t/a,1套回转窑再生系统的处理能力为5000t/a,合计年处理废活性炭规模*t/a。经再生系统再生后获得再生粉末活性炭产品3800t/a、再生颗粒活性炭产品8462t/a。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4306.12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009.*千瓦时、天然气不高于252.*立方。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2日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司组织编制的《广东一禾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活性炭再生利用新建项目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作出的节能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你司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新建办公楼及宿舍、化验室、成品仓库、危废暂存库、预处理车间、废活性炭再生装置区、变配电室及中控室、辅助用房、辅料仓库、机修及备品间、消防水池、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配套污水处理站及废气处理设施等,拟建2套废活性炭再生利用系统,其中1套多膛炉再生系统的处理能力为*t/a,1套回转窑再生系统的处理能力为5000t/a,合计年处理废活性炭规模*t/a。经再生系统再生后获得再生粉末活性炭产品3800t/a、再生颗粒活性炭产品8462t/a。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4306.12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009.*千瓦时、天然气不高于252.*立方。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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