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清原农冠杂草防治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杀虫杀菌环保型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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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清原农冠杂草防治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杀虫杀菌环保型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工分表复〔2024〕7号

江苏清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清原 (略) 年产3000吨杀虫杀菌环保型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70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

1、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扩建项目废水包括地面冲洗废水、水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排水、冷凝废水,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扩建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合并后采用“水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8#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次扩建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清洗液、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污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各岗位工艺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935m3事故应急池。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和其他措施要求。

7、项目建成后,全厂仍以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63吨,COD≤10.1343吨、SS≤3.224吨、氨氮≤0.3659吨、总氮≤0.5641吨、总磷≤0.0257吨、石油类≤0.0011吨、AOX≤0.0702吨、盐分≤15.342吨。

2、废气(有组织):氯化氢≤0.361吨,氨≤0.029吨,二氧化硫≤0.520吨,颗粒物≤0.180吨,硫化氢≤0.032吨,VOCs≤2.5032吨(其中1,2-二氯*烷≤0.185吨、DMF≤0.1731吨、苯*烯≤0.015吨、*酮≤0.0372吨、二*苯≤0.0422吨、二异*胺≤0.013吨、环**酮≤0.1345吨、*苯≤0.462吨、*醇≤0.123吨、哌啶酮≤0.*吨、三*胺≤0.052吨、四氢呋喃≤0.308吨、*醇≤0.054吨、*酸*酯≤0.0724吨、其他有机废气≤0.*吨);

废气(无组织):氯化氢≤0.0003吨,氨≤0.005吨,颗粒物≤0.414吨,硫化氢≤0.005吨,VOCs≤0.2742吨(其中二*苯≤0.0212吨、其他有机废气≤0.253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5-*-89-02-*)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4〕37号)

抄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淮环工分表复〔2024〕7号

江苏清原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清原 (略) 年产3000吨杀虫杀菌环保型制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江苏 (略) 的技术评估意见(春申评估〔2024〕70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做好:

1、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原则。扩建项目废水包括地面冲洗废水、水喷淋废水、纯水制备浓排水、冷凝废水,依托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排入淮安同方盐化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扩建项目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混合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经预处理的废气合并后采用“水喷淋”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8#15m高排气筒排放。以上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有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0)表1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2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3、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次扩建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清洗液、废包装材料、废布袋、污水处理污泥、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制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各岗位工艺安全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并强化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935m3事故应急池。

6、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和其他措施要求。

7、项目建成后,全厂仍以厂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应确保在上述范围内无居民点和其它环境敏感目标。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及各项风险防范要求。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63吨,COD≤10.1343吨、SS≤3.224吨、氨氮≤0.3659吨、总氮≤0.5641吨、总磷≤0.0257吨、石油类≤0.0011吨、AOX≤0.0702吨、盐分≤15.342吨。

2、废气(有组织):氯化氢≤0.361吨,氨≤0.029吨,二氧化硫≤0.520吨,颗粒物≤0.180吨,硫化氢≤0.032吨,VOCs≤2.5032吨(其中1,2-二氯*烷≤0.185吨、DMF≤0.1731吨、苯*烯≤0.015吨、*酮≤0.0372吨、二*苯≤0.0422吨、二异*胺≤0.013吨、环**酮≤0.1345吨、*苯≤0.462吨、*醇≤0.123吨、哌啶酮≤0.*吨、三*胺≤0.052吨、四氢呋喃≤0.308吨、*醇≤0.054吨、*酸*酯≤0.0724吨、其他有机废气≤0.*吨);

废气(无组织):氯化氢≤0.0003吨,氨≤0.005吨,颗粒物≤0.414吨,硫化氢≤0.005吨,VOCs≤0.2742吨(其中二*苯≤0.0212吨、其他有机废气≤0.253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总量审批表批复方案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本批复送执法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405-*-89-02-*)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4〕37号)

抄送: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业园区分局,江苏淮安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江苏淮安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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