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铭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配电箱外壳、汽车配件周转架、智能档案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合肥铭锐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配电箱外壳、汽车配件周转架、智能档案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肥铭 (略) 配电箱外壳、汽车配件周转架、智能档案柜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配电箱外壳、汽车配件周转架、智能档案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双凤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合肥铭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 (略) 北侧011号,系租赁安徽中联 (略) 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1800平方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依托安徽中联 (略) (略) (略) (略) ,排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蔡田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接管限值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切割、焊接、打磨、喷塑、烘干及液化石油气燃烧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切割、焊接粉尘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喷塑粉尘经密闭收集并采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限值;厂区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相关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 (略) (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0.227t/a, VOCs≤0.0029t/a,SO2≤0.0007t/a、NOx≤0.0692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焊渣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废滤筒、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肥铭 (略) 配电箱外壳、汽车配件周转架、智能档案柜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配电箱外壳、汽车配件周转架、智能档案柜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双凤经济开发区 | ||
建设单位 | 合肥铭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 (略) 北侧011号,系租赁安徽中联 (略) 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租赁面积1800平方米。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依托安徽中联 (略) (略) (略) (略) ,排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执行蔡田铺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要求(接管限值中未规定的项目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二)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切割、焊接、打磨、喷塑、烘干及液化石油气燃烧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切割、焊接粉尘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并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喷塑粉尘经密闭收集并采用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固化有机废气经集气罩+软帘收集并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相关限值;液化石油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限值;厂区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相关要求。规范废气排放口设置, (略) (口)建设。污染物排放总量:烟(粉)尘≤0.227t/a, VOCs≤0.0029t/a,SO2≤0.0007t/a、NOx≤0.0692t/a。 (三)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实施噪声治理。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四)妥善处理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焊渣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边角料、废滤筒、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物资回收单位;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堆存场所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运行和管理。 (五)加强环境管理。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实填写环境管理台账,保存原始记录备查。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文件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长丰县政务服务南部中心县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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