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索 引 号:LA0020/2024-*
发文机关: 乐安县环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15
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7日(3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4-* 通讯地址:乐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
项目名称 |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乐安县公溪镇工业大道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机构 | 南昌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拟投资*元收 (略) 乐安县公溪镇工业大道乐安产业园的原江西稻 (略) 地块及厂房,外购折弯机、摇臂钻床、铝切割机和铝单板切割机等设备,建设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主要生产旅居露营拖挂房车,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 环境 | 喷涂、烘干废气DA001 | 颗粒物 | 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TVOC、*苯、二*苯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 1101.5-2019)表1中排放限值 | |||||||||||||||||||||||||||
机加工、焊接废气,在企业边界设监控点 | 颗粒物 | 厂房阻隔+地面沉降、焊烟净化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未被收集的喷涂、烘干废气,在企业边界设监控点 | *苯、二*苯、TVOC、 非*烷总烃 | 加强设备密闭性,提高收集效率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 1101.5-2019)表2中排放限值 | |||||||||||||||||||||||||
未被收集的喷涂、烘干废气(厂房外设监控点) | 非*烷总烃 | 加强设备密闭性,提高收集效率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 A.1排放限值 | |||||||||||||||||||||||||
地表水 环境 | 生活污水 | pH、COD、BOD、SS、氨氮 | 化粪池 | 乐安产业园公溪工业区污水处理站纳管标准 |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 | 等效连续A声级 | 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消声、减震、吸声、合理布局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
电磁 辐射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废机油、漆渣、废纤维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5m2)暂存,定期交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
除尘灰、废边角料和废焊丝等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50m2),定期外售处理。 | 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混入生活垃圾 | /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按照地下水污染“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将厂区不同的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同时定期检查废机油盛装容器有无破损,以防止泄漏导致原料挥发进入大气或渗入土壤。 | |||||||||||||||||||||||||||
生态保护措施 | 通过绿化等措施改善厂内环境。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具体见前文“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一、排放许可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一、汽车制造业 36”中“8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中“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应急预案 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本项目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排污口处设立较明显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表5-1 本项目环境保护图形符号一览表
2、根据《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赣环大气[2019]20号)要求,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VOCs废气治理设备须同时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企业不得以未设置采样口为由逃避监测。本评价要求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对DA001排气筒对应的治理设备同时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 四、排放源建档 本项目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根据排污口管理内容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达标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于档案。 |
索 引 号:LA0020/2024-*
发文机关: 乐安县环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15
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准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7日(3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电话:0794-* 通讯地址:乐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
项目名称 |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乐安县公溪镇工业大道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机构 | 南昌 (略) |
项目概况 | (略) 拟投资*元收 (略) 乐安县公溪镇工业大道乐安产业园的原江西稻 (略) 地块及厂房,外购折弯机、摇臂钻床、铝切割机和铝单板切割机等设备,建设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主要生产旅居露营拖挂房车,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 |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 环境 | 喷涂、烘干废气DA001 | 颗粒物 | 水喷淋+干式过滤棉+两级活性炭吸附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TVOC、*苯、二*苯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 1101.5-2019)表1中排放限值 | |||||||||||||||||||||||||||
机加工、焊接废气,在企业边界设监控点 | 颗粒物 | 厂房阻隔+地面沉降、焊烟净化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未被收集的喷涂、烘干废气,在企业边界设监控点 | *苯、二*苯、TVOC、 非*烷总烃 | 加强设备密闭性,提高收集效率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 1101.5-2019)表2中排放限值 | |||||||||||||||||||||||||
未被收集的喷涂、烘干废气(厂房外设监控点) | 非*烷总烃 | 加强设备密闭性,提高收集效率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 A.1排放限值 | |||||||||||||||||||||||||
地表水 环境 | 生活污水 | pH、COD、BOD、SS、氨氮 | 化粪池 | 乐安产业园公溪工业区污水处理站纳管标准 |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 | 等效连续A声级 | 选用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消声、减震、吸声、合理布局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
电磁 辐射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废机油、漆渣、废纤维棉、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25m2)暂存,定期交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 ||||||||||||||||||||||||||
除尘灰、废边角料和废焊丝等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50m2),定期外售处理。 | 做好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混入生活垃圾 | /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按照地下水污染“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将厂区不同的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及简单防渗区。同时定期检查废机油盛装容器有无破损,以防止泄漏导致原料挥发进入大气或渗入土壤。 | |||||||||||||||||||||||||||
生态保护措施 | 通过绿化等措施改善厂内环境。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具体见前文“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一、排放许可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本项目属于“三十一、汽车制造业 36”中“8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中“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应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应急预案 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后,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编制本项目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排污口处设立较明显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表5-1 本项目环境保护图形符号一览表
2、根据《江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赣环大气[2019]20号)要求,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VOCs废气治理设备须同时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企业不得以未设置采样口为由逃避监测。本评价要求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对DA001排气筒对应的治理设备同时设置前置采样口和后置采样口。 四、排放源建档 本项目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根据排污口管理内容要求,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达标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记录于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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