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出的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作出的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索 引 号:LA0020/2024-*
发文机关: 乐安县环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22
关于作出的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略) 乐安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94-*
通讯地址:乐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政编码:*)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乐环审函【2024】7号 | 2024.7.22 |
索 引 号:LA0020/2024-*
发文机关: 乐安县环保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7-22
关于作出的江西杭越房车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略) 乐安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794-*
通讯地址:乐安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政编码:*)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 (略) 新建年产100台专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乐环审函【2024】7号 | 2024.7.22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