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污泥掺烧处理项目评价拟批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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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光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污泥掺烧处理项目评价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金光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污泥掺烧处理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产业园;

建设单位:金光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通 (略) ;

项目概况:该项目为技改项目,公司拟对现有项目2台15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1台30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实施一般固废污泥掺烧技术改造,在燃煤锅炉内掺烧少量污泥,主要体现在燃料的略微变化,主体设施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废水治理措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保持不变,同时对现有“SNCR-SCR脱硝+五电场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进行提标改造。掺烧的污泥经掺配后由燃煤输送系统一起送至锅炉焚烧,改造后具有年处理一般固废污泥*t/a(含水率40%以下)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该项目污泥掺烧后的锅炉燃烧废气依托现有“SNCR-SCR脱硝+五电场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处理后,通过2根120米高P1、P2排气筒排放;同时你公司须加强全过程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营运期污泥掺烧后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以及《江苏省重点行业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4号)中“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基准氧含量6%]”的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中标准限值,氨排放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脱硝系统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逃逸浓度要求,氯化氢、锑、砷、铅、铬、钴、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及表5中限值(基准氧含量11%条件下)。

(2)废水:该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噪声:运营期你单位须合理安排厂区总体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设备应尽量远离居民,并采取屏障隔声、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设专门危废堆放场所,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要求对一般固废进行回收利用或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根据《报告书》分析,污泥掺烧产生的飞灰判定为待鉴定废物,你公司须委托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权威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飞灰在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后期运行过程如污泥性质及掺烧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则应重新鉴别。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29日(五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金光能源(南通)有限公司一般固废污泥掺烧处理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产业园;

建设单位:金光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南通 (略) ;

项目概况:该项目为技改项目,公司拟对现有项目2台15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1台300t/h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实施一般固废污泥掺烧技术改造,在燃煤锅炉内掺烧少量污泥,主要体现在燃料的略微变化,主体设施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废水治理措施等配套设施建设内容保持不变,同时对现有“SNCR-SCR脱硝+五电场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进行提标改造。掺烧的污泥经掺配后由燃煤输送系统一起送至锅炉焚烧,改造后具有年处理一般固废污泥*t/a(含水率40%以下)的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该项目污泥掺烧后的锅炉燃烧废气依托现有“SNCR-SCR脱硝+五电场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处理后,通过2根120米高P1、P2排气筒排放;同时你公司须加强全过程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营运期污泥掺烧后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以及《江苏省重点行业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工作方案》(苏大气办〔2021〕4号)中“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基准氧含量6%]”的要求,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表1中标准限值,氨排放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脱硝系统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逃逸浓度要求,氯化氢、锑、砷、铅、铬、钴、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及表5中限值(基准氧含量11%条件下)。

(2)废水:该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噪声:运营期你单位须合理安排厂区总体平面布局,优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设备应尽量远离居民,并采取屏障隔声、降噪减振等有效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的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体废物: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设专门危废堆放场所,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要求对一般固废进行回收利用或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根据《报告书》分析,污泥掺烧产生的飞灰判定为待鉴定废物,你公司须委托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权威危险废物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飞灰在鉴定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后期运行过程如污泥性质及掺烧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则应重新鉴别。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

公示时间: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29日(五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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