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柏康养老院护理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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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对广州柏康养老院护理院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23日至 2024年07月2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白 (略) 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 (略) (略) 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柏 (略)

项目概况

广州柏 (略) (略) 白云区梅 (略) (略) 第12栋,主要为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等服务,不涉及临终关怀等服务。原有建设内容已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本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12-*-17-01-*)拟扩建内容: (略) 区内增加床位131张,扩建 (略) 床位150张,门诊部日接待就诊病人约45人/次,扩建前后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广东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医疗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地埋式筛滤+次氯酸钠消毒”工艺) (略) (略) ,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
(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项目边界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一级标准。
项目内部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广 (略) (略)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23日至 2024年07月2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白 (略) 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

  联系电话:020-*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 (略) (略) 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白云区

建设单位

广州柏 (略)

项目概况

广州柏 (略) (略) 白云区梅 (略) (略) 第12栋,主要为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等服务,不涉及临终关怀等服务。原有建设内容已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本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12-*-17-01-*)拟扩建内容: (略) 区内增加床位131张,扩建 (略) 床位150张,门诊部日接待就诊病人约45人/次,扩建前后项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变。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环评机构

广东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医疗综合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地埋式筛滤+次氯酸钠消毒”工艺) (略) (略) ,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
(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项目边界臭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一级标准。
项目内部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经营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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