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地下室和绿化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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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地下室和绿化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意见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 (略) :

你司申请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12号龙廷名邸地下室和绿化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核实,意见如下:

一、规划审批与实际建设情况

2021年3月9日,我局核发龙廷名邸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0063号),其证载附件《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1〕84号)。

2023年5月15日,我局以《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3〕185号),同意地下室建筑方案按所报建筑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地下室建筑层数地下2层,建筑面积由9113.55平方米(不计容)调整为9113.13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为垃圾收集点21.66平方米,不计容面积为地下室9091.47平方米。

(一)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

规划批准地下室建筑面积9113.13平方米(含垃圾收集点21.66平方米),层数地下二层,负一层高度4.00至6.40米、负二层高度3.90至4.90米,机动车停车位269个(含222个机械停车位);

实际建设建筑总面积9113.13平方米(含垃圾收集点21.66平方米),层数地下二层,负一层高度4.00至6.40米、负二层高度3.90至4.90米,机动车停车位269个(含222个机械停车位)。

(二)建筑退让

规划批准地下室退让西侧海滨 (略) 红线10.00米、退让南侧用地红线5.00米、退让东侧用地红线5.00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顶板标高

规划批准地下室顶板标高7.60至7.80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四)配套设施

根据湛自然资(建管)〔2023〕531号《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夜景照明设计方案的批复》及其附图,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夜景照明设置。

二、规划条件核实情况

(一)容积率

规划批准该项目的二类居住用地面积4075.88平方米,容积率≤4.2,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商业商务混合用地面积1213.76平方米,容积率≤6.5,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防护绿地面积728.62平方米; (略) 用地406.5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 14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际建设该项目的二类居住用地面积4075.88平方米;商业商务混合用地面积1213.76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728.62平方米; (略) 用地406.5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4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4.2,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容积率6.5,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

该项目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实际建设容积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绿地率

根据湛自然资(建管)〔2022〕16号《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绿化方案的批复》及其附图,规划批准该项目总净用地面积5653.95平方米,绿地面积1701.95平方米(含防护绿地364.26平方米),绿地率30.10%;实际建设绿地面积1701.95平方米(含防护绿地364.26平方米),绿地率30.10%。

实际建设绿地率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绿化用地指标核实合格。

(三)配套设施

龙廷名邸项目规划条件要求配套的公租房、托老所、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地、群众健身设施用地等设施均已按照规划实施完毕。规划首层和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338平方米,停车位210个,实际建设首层和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338.81平方米,停车位210个。

三、核实意见

(一)龙廷名邸地下室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0063号)、《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1〕84号)和《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3〕185号)及其附图的规划要求,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二)龙廷名邸已经完成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基本符合《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海滨大道东侧、 (略) 北侧*.07平方米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205号)和其建筑方案的批复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一)请你司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 (略) 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已经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物,不得擅自加建、改建,也不得擅自减少公共配套设施。

(三)建设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须严格执行《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 (略) :

你司申请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12号龙廷名邸地下室和绿化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核实,意见如下:

一、规划审批与实际建设情况

2021年3月9日,我局核发龙廷名邸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0063号),其证载附件《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1〕84号)。

2023年5月15日,我局以《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3〕185号),同意地下室建筑方案按所报建筑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地下室建筑层数地下2层,建筑面积由9113.55平方米(不计容)调整为9113.13平方米,其中计容面积为垃圾收集点21.66平方米,不计容面积为地下室9091.47平方米。

(一)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

规划批准地下室建筑面积9113.13平方米(含垃圾收集点21.66平方米),层数地下二层,负一层高度4.00至6.40米、负二层高度3.90至4.90米,机动车停车位269个(含222个机械停车位);

实际建设建筑总面积9113.13平方米(含垃圾收集点21.66平方米),层数地下二层,负一层高度4.00至6.40米、负二层高度3.90至4.90米,机动车停车位269个(含222个机械停车位)。

(二)建筑退让

规划批准地下室退让西侧海滨 (略) 红线10.00米、退让南侧用地红线5.00米、退让东侧用地红线5.00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三)顶板标高

规划批准地下室顶板标高7.60至7.80米;实际建设基本符合规划要求。

(四)配套设施

根据湛自然资(建管)〔2023〕531号《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夜景照明设计方案的批复》及其附图,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要求完成夜景照明设置。

二、规划条件核实情况

(一)容积率

规划批准该项目的二类居住用地面积4075.88平方米,容积率≤4.2,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商业商务混合用地面积1213.76平方米,容积率≤6.5,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防护绿地面积728.62平方米; (略) 用地406.5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 14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实际建设该项目的二类居住用地面积4075.88平方米;商业商务混合用地面积1213.76平方米;防护绿地面积728.62平方米; (略) 用地406.53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4平方米,其中计容建筑面积*.14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4.2,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容积率6.5,裙楼建筑密度54%、塔楼建筑密度25%。

该项目二类居住用地、商业商务混合用地实际建设容积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二)绿地率

根据湛自然资(建管)〔2022〕16号《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绿化方案的批复》及其附图,规划批准该项目总净用地面积5653.95平方米,绿地面积1701.95平方米(含防护绿地364.26平方米),绿地率30.10%;实际建设绿地面积1701.95平方米(含防护绿地364.26平方米),绿地率30.10%。

实际建设绿地率符合规划批准要求,绿化用地指标核实合格。

(三)配套设施

龙廷名邸项目规划条件要求配套的公租房、托老所、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垃圾收集点、公共自行车停车场地、群众健身设施用地等设施均已按照规划实施完毕。规划首层和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338平方米,停车位210个,实际建设首层和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338.81平方米,停车位210个。

三、核实意见

(一)龙廷名邸地下室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J0063号)、《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项目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1〕84号)和《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龙廷名邸1-2号楼及地下室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复》(湛自然资(建管)〔2023〕185号)及其附图的规划要求,竣工规划核实合格。

(二)龙廷名邸已经完成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基本符合《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海滨大道东侧、 (略) 北侧*.07平方米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湛自然资(规划)函〔2019〕2205号)和其建筑方案的批复的要求。

四、注意事项

(一)请你司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内, (略) 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二)已经完成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物,不得擅自加建、改建,也不得擅自减少公共配套设施。

(三)建设非机动车充电设施须严格执行《 (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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