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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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4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备注

1

年加工*平方米玻璃制品项目

(略) 西园镇菁华大道92号

福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西园镇菁华大道92号,现有“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于 2021年7月29 日经我局审批(龙环审[2021]241 号)。 (略) (略) 将“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整体转让给福建 (略) 。现福建 (略) 拟新增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并增加产能,实现全厂产能: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平方米中空玻璃,建成后年加工*平方米玻璃制品。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玻璃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工贸新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 (略) (略) 排入工贸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空玻璃涂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填装量和更换频率需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排放口稳定达标;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尽量减小噪声对外环境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防控措施。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处置,加强资源化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一、公示时间:2024年7月25日-2024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7-*、*(传真)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商务运营中心L幢供销大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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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备注

1

年加工*平方米玻璃制品项目

(略) 西园镇菁华大道92号

福建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西园镇菁华大道92号,现有“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于 2021年7月29 日经我局审批(龙环审[2021]241 号)。 (略) (略) 将“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生产项目”整体转让给福建 (略) 。现福建 (略) 拟新增2条中空玻璃生产线并增加产能,实现全厂产能:年产*平方米钢化玻璃、*平方米中空玻璃,建成后年加工*平方米玻璃制品。

(一)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玻璃清洗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工贸新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 (略) (略) 排入工贸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落实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中空玻璃涂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填装量和更换频率需符合设计要求,保证排放口稳定达标;废气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减震等措施,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尽量减小噪声对外环境产生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防控措施。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处置,加强资源化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转移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已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一、公示时间:2024年7月25日-2024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7-*、*(传真)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商务运营中心L幢供销大厦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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