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10万件产能涂装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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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广东弘科农业机械研究开发有限公司10万件产能涂装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东弘科农业 (略) *件产能涂装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24日至 2024年07月3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弘科农业 (略) *件产能涂装线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东弘科农业 (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黄埔区九龙 (略) 1号改扩建,年增产覆盖件及结构件*件,取消喂料链条卡位95吨,改扩建后全厂联合收割机2000台、温室设施*平方米、复合肥生产设备20套、饲料生产设备25套、畜牧养殖设备40套、覆盖件及结构件*件。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两班,每班8小时。

环评机构

科学城(广州)环保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固化有机废气(TVOC、非*烷总烃)、天然气燃烧机燃烧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集中收集经“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TVOC、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水分烘干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集中收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清洗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中和气浮+芬顿氧化+中和沉淀+砂滤碳滤)处理,50%尾水排入中水回用系统(超滤+RO)处理后回用,剩余部分外排。在非生产时段(不排放清洗废水时段),预脱脂槽液、脱脂槽液、陶化槽液、喷淋塔废液依托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全部尾水排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工艺用水),外排废水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九龙水质净化三厂集中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根据广东弘科农业 (略) *件产能涂装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07月 24日至 2024年07月30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B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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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广东弘科农业 (略) *件产能涂装线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广东广州黄埔区

建设单位

广东弘科农业 (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黄埔区九龙 (略) 1号改扩建,年增产覆盖件及结构件*件,取消喂料链条卡位95吨,改扩建后全厂联合收割机2000台、温室设施*平方米、复合肥生产设备20套、饲料生产设备25套、畜牧养殖设备40套、覆盖件及结构件*件。项目年工作250天,每天两班,每班8小时。

环评机构

科学城(广州)环保 (略)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固化有机废气(TVOC、非*烷总烃)、天然气燃烧机燃烧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集中收集经“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TVOC、非*烷总烃应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水分烘干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集中收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应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后引至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清洗废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中和气浮+芬顿氧化+中和沉淀+砂滤碳滤)处理,50%尾水排入中水回用系统(超滤+RO)处理后回用,剩余部分外排。在非生产时段(不排放清洗废水时段),预脱脂槽液、脱脂槽液、陶化槽液、喷淋塔废液依托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全部尾水排入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回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工艺用水),外排废水应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由九龙水质净化三厂集中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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