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普洱制盐分公司10万吨/年...
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普洱制盐分公司10万吨/年...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略) (略) *吨/年MVR制盐节能环保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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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 (略) (略) *吨/年MAR制盐节能环保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宁发改发〔2024〕27号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经委托节能咨询机构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2-*)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用以蒸汽(配套燃煤电站提供)为主要能源的5效真空制盐装置升级为以用清洁能源电力为主要能源的MVR制盐装置。建设规模为制盐生产能力为*吨/年(450吨/天)MVR制盐装置。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3559.96吨标准煤(等价值9500.95吨标准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5.6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7吨/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工程竣工后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宁洱县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宁洱县发展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略) (略) *吨/年MVR制盐节能环保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2024-07-24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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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 (略) (略) *吨/年MAR制盐节能环保技改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宁发改发〔2024〕27号 )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经委托节能咨询机构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10-*-04-02-*)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用以蒸汽(配套燃煤电站提供)为主要能源的5效真空制盐装置升级为以用清洁能源电力为主要能源的MVR制盐装置。建设规模为制盐生产能力为*吨/年(450吨/天)MVR制盐装置。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3559.96吨标准煤(等价值9500.95吨标准煤);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35.6kgce/t,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87吨/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工程竣工后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宁洱县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宁洱县发展改革局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变更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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