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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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2024-07-10 15:29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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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 (略) 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在2023年10月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4年两会期间看望环境资源界委员、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的讲话中均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 (略) 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

《暂行规定》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更是回应地方关切,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的迫切需要。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


其中,方案制定发布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省级方案内容、市级方案内容、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实施应用方面,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调整更新方面,规定了定期调整、更新情形、更新要求、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数字化建设方面,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跟踪评估方面,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五年评估内容、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了奖惩机制。

  问:对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调整更新工作,《暂行规定》是如何考虑和安排的?


答:落实《意见》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我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

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

(略)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调整更新中的备案审查要求,重点关注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细化了备案处理情形。

  问:《暂行规定》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 (略) 径。


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

  问:《暂行规定》是如何加强数字化建设的?


答:《暂行规定》从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建设要求。


(略) 定位。 (略) 管理各省汇交的成果数据,重点服务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 (略) 统筹管理全省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的一致性,支撑制度落地应用。

二是功能要求。要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 (略) (略) 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服务。

三是数据管理。 (略) 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的备案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保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

  问:在推进实施《暂行规定》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地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管理环节的理解。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宣传,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保帮扶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我部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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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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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 (略) 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在2023年10月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4年两会期间看望环境资源界委员、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的讲话中均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 (略) 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

《暂行规定》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更是回应地方关切,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的迫切需要。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


其中,方案制定发布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省级方案内容、市级方案内容、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实施应用方面,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调整更新方面,规定了定期调整、更新情形、更新要求、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数字化建设方面,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跟踪评估方面,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五年评估内容、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了奖惩机制。

  问:对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调整更新工作,《暂行规定》是如何考虑和安排的?


答:落实《意见》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我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

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

(略) “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调整更新中的备案审查要求,重点关注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细化了备案处理情形。

  问:《暂行规定》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 (略) 径。


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

  问:《暂行规定》是如何加强数字化建设的?


答:《暂行规定》从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建设要求。


(略) 定位。 (略) 管理各省汇交的成果数据,重点服务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 (略) 统筹管理全省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的一致性,支撑制度落地应用。

二是功能要求。要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 (略) (略) 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服务。

三是数据管理。 (略) 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的备案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保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

  问:在推进实施《暂行规定》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地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管理环节的理解。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宣传,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保帮扶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我部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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