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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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2024年7月1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传 真:*

  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邮政编码:*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铭烁硅胶、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1号

  2024.7.3

  2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炜烽塑料零配件制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2号

  2024.7.3

  3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盛弘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3号

  2024.7.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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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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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铭烁硅胶、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1号

  2024.7.3

  2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炜烽塑料零配件制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2号

  2024.7.3

  3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盛弘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3号

  2024.7.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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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地址: (略) 海沧 (略) 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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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铭烁硅胶、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1号

  2024.7.3

  2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炜烽塑料零配件制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2号

  2024.7.3

  3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盛弘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3号

  2024.7.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7月3日我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告知承诺制)。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7月17日-2024年7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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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铭烁硅胶、橡胶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1号

  2024.7.3

  2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炜烽塑料零配件制造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2号

  2024.7.3

  3

   (略) 海沧生态环境局关于盛弘达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厦海环审〔2024〕73号

  20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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